2015 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说明
一、贷款政策
1、贷款额度:申请贷款的额度严格参照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确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的额度不超过 8000 元,不低于 1000 元,申请贷款金额以100元为单位(如正确的4500元,错误的4550元);如学费+住宿费约5540元,则能贷5500元,如学费+住宿费约7540元,则能贷7500元,如学费+住宿费>8000元,可以贷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贷额度的上限为 12000 元,其他规定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贷款期限: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学生贷款期最短6 年,最长不超过 14 年。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3、贷款用途: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4、共同借款人。
(1)共同借款人的户籍必须在江南区;
(2)原则上由借款学生的父母亲作为共同借款学生;
(3)特殊情况下,只能由借款学生的父母之外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年龄限制在 25-60 岁之间;
(4)如是江南区借款学生且未结清贷款的不能作为共同借款人。
5、首次贷款未进行预申请的学生原则上不予办理贷款申请。
二、首贷
1、应届毕业生首贷 。
(1)户籍在江南区,已经预申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直接按照贷款流程办理(见《2015年江南区预申请名册》)。
(2)户籍在江南区,已经建立高中助学金档案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江南区资助办通过查询自治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预申请系统,然后按照贷款流程办理。
(3)户籍在江南区,从未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档案但符合贫困生条件(见《2015年贫困证明材料类型》)的贫困学生须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至江南区资助办,由资助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预申请系统,然后按照贷款流程办理。
2、高校在校生首贷。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至所在高校,由高校资助管理部门对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录入预申请系统,然后按照贷款流程办理。
3、中职升高职毕业生首贷。符合条件的学校及专业名单以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
(1)户籍在江南区,已经建立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档案并有贷款需求的应届中职毕业生则按照贷款办理说明所描述的办理流程办理。
(2)户籍在江南区,未建立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档案但符合贫困生条件(见《2015 年贫困证明材料类型》)的贫困学生应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至江南资助办,由资助办直接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预申请系统,然后按照贷款流程办理。
三、贷款所需材料
1.首次申请贷款。借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江南区资助办办理申贷手续,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资助办查验录取通知书(新生)、学生证(高校在校生,若丢失则需所在学校开具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3)资助办查验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则需双方户口簿);
(4)资助办查验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5)资助办查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6)贫困证明材料(高中,中职未建立档案);
2.续贷。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江南区资助办即可办理续贷手续,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资助办查验学生证(高校在校生,若丢失则需所在学校开具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3)资助办查验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4)资助办查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5)高校出具的2015-2016学年度应缴纳学费及住宿费清单或学费证明。
温馨提示:
1、借款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系统已开通自动校验功能)。
2、借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