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实际,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三日
南宁市资助家庭经济
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市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简称“贫困新生”)顺利入学,根据《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助工作以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以考生所在中学为具体实施单位;市属学校考生的资助工作以市教育局、市教育基金会为基本工作单位,以考生所在中学为具体实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鼓励政府各部门及全社会共同参与资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教育及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真抓实干,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
第三条 市、县(区)两级政府每个预算年度应当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入学补助资金”),对贫困新生入学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建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本辖区内的资助工作。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相应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主导作用,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资助贫困新生,形成资助合力,确保贫困新生得到有效资助。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入学补助资金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相关部门及社会捐助以帮助学生到校后顺利完成学业为重点的专项资助体系。从2007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200万元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按照“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的要求,学生所在中学的县(区)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地区大学新生的家庭贫困状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入学补助资金。市、县(区)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各界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积极筹措资助贫困新生的经费,既可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对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也可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开展专项资助活动或拓宽资助的范围和项目,但需将资助情况及时报送本级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统筹考虑辖区内整体资助工作的安排,避免重复。
第六条 入学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参加当年普通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高中(含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的贫困程度,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入学补助资金的用途和标准:主要用于一次性补助贫困新生第一学年学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补助标准是每生2000元。县(区)人民政府在市财政入学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视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安排本级同类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贫困新生的学费和生活费。
第八条 贫困新生的界定由各县(区)考生所在的中学和市属中学负责。各校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当地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统一明确贫困学生的界定标准、界定材料的种类及格式,并对在校生的贫困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起参加高考贫困毕业生资料档案库,为高考结束后,及时对贫困新生提供入学补助资金资助及其进入大学后继续获得后续资助做好材料准备。
第九条 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
(一)对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拨给我市的入学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将分配指标下达并及时划转资金。
(二)市财政局、教育局要根据我市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结合上年度各市属中学、各县(区)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综合当地的贫困程度和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市级财政入学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县(区)中学、各市属中学。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必须在年度预算中适当安排县(区)本级入学补助资金,将计划资助学生人数、金额下达到辖区内各中学。
(三)各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用好自治区和市下达的补助经费及本级财政安排的经费。各中学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已建立的高考毕业生档案资料库中,按辖区及中学隶属关系,组织中学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遴选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按规定程序将本校拟受助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时报送当地教育部门。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对上报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按规定给予批复后,及时将资助款拨付给学校。学校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立即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让受助学生能在赴录取院校前拿到入学补助资金,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就读。发放工作必须在普通高等院校开学前完成。
(四)各县(区)要加强对入学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入学补助资金和出现徇私舞弊行为。各县(区)要定期进行审计,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有资助学生的各中学要将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包括受助学生姓名、录取的高等院校名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补助标准和金额、签领经费的凭证等),纳入本校家庭贫困学生档案库进行管理,并建立跟踪管理受资助学生的制度。如发现有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负责追回所补助的资金。
(六)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地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助工作统筹力度,积极鼓励、支持和协助扶贫、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自治区农信社及相关社会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捐资助学工作,特别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后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市、县(区)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获资助的贫困新生出具资助证明,注明其获资助的情况(包括获其他渠道及社会捐助的情况),便于录取院校了解掌握学生的受助情况及为贫困新生到校后申请其他资助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参加高考的学生都了解党和政府的资助政策。特别是在每年高考招生期间,各校一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和毕业生广泛宣传对贫困新生的资助政策,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贫困新生资助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三条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属中学、各市属中学必须将本年度的资助工作,包括入学补助资金的使用、受资助者的情况汇总,资助工作的展开等形成专题报表,按照隶属关系于当年10月15日前分别上报市教育局和县(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于当年10月30日前将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第十四条 各县(区)要根据本细则相应地制定本本县(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