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操作规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 号)规定,南宁市司法局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审批权限部分委托下放给县司法局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令发布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3.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4.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5.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员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复印件;
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鉴定意见;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6.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须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7.近期小二寸免冠着正装彩色照片1张。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1-4819095
附件下载: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审批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