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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江南区司法局       日期:2017-08-24 05: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规范管理、准确考核、实施奖惩,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结合我城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三条 城区司法局负责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四条  分类管理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以一般矫正为基础,分别采取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级别监管和相应的处遇。

    第五条  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评定工作,每季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上报城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城区司法局负责分类管理的指导、备案。

    第六条  分类管理类别原则上按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符合调整条件的,由矫正小组合议后提出调整类别建议,报司法所批准实施;剩余矫正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原类别管理。

    第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管:

    (一)入矫宣告接受社区矫正不满三个月的;

    (二)每次考核总分在29分以下的;

    (三)再犯罪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度风险等级的;

    (四)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消极对待、借故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教育的。

    适用宽管、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上述(三)、(四)、(五)款行为之一的,应当调整为严管。

    第八条  对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以下处遇:

    (一)每周至少到司法所当面报告1次;

    (二)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其中,集中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剩余学时可以通过自学完成;

    (三)每月至少接受个别教育2次;

    (四)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集中社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五)每半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

    (六)经批准请假外出的,应当每日电话汇报当日活动情况;

    (七)每月至少接受司法所走访1次。

    第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普管:

    (一)入矫教育和严管期间,考核总分不低于30分的;

    (二)每次考核总分在30分以上的;

    (三)再犯罪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度风险等级的;

    (四)严管人员获得表扬以上奖励的,应当调整为普管。

    第十条  对适用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以下处遇:

    (一)每两周至少到司法所当面报到1次;

    (二)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其中,集中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剩余学时可以通过自学完成;

    (三)每月至少接受个别教育1次;

    (四)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五)每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

    (六)经批准请假外出的,每三日应电话汇报活动情况;

    (七)每两月至少接受司法所走访1次。

    第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宽管:

    (一)连续普管六个月,期间每次考核总分在30分以上,且无扣分项的;

    (二)连续2次获得表扬以上奖励的;

    (三)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再犯罪风险评估被评为低度风险等级的;

    (五)普管人员获得表扬以上奖励的,应当调整为宽管。

    第十二条  对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以下处遇:

    (一)每月至少到司法所当面报到1次;

    (二)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其中,集中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剩余学时可以通过自学完成;

    (三)每两个月至少接受个别教育1次;

    (四)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五)每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

    (六)经批准请假外出的,每周应电话汇报活动情况;

    (七)每季度至少接受司法所走访1次。

    第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因尚未成年、年老、患有疾病等原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司法所同意,其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和次数不受其对应的管理类别限制。

    第十四条  确定或调整管理类别后,应当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布管理类别和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对于分类情况不服的,可以向城区司法局申请复核。城区司法局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分类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实施分类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教育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江南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