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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优待和标准是什么?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的优待,应按以下原则办理:1、在义务兵服役期间,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入伍的,其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均应对其家属给予优待;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应当依照《兵役法》的规定年限为二年;如义务兵服役期间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或者被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3、优待包括货币形式即优待金,也包括其他形式的物质优待;4、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5、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从士兵考入军校的无论其何时考入的,从第三年起,其家庭即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6、对予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在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给予优待;7、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义务兵的优待金发放标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0年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以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基础确定市区内年度优待金标准;各县人民政府以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基础确定本县年度优待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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