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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恤金的概念和标准是什么?

   

    “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国家按照军人死亡性质,以货币的形式给予其遗属的一次性物质抚慰。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据了解,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