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民发〔201554

 

 

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要求,从2015101日起,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

三、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

201611日起,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对上述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每人每月增加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增加15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六、对从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

七、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7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77日至19459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93日至19499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八、上述调整后抚恤或生活补助的标准及执行时间,按照附件(表一至表九)各类对象中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按照规定程序,对新审定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部分优抚对象,自认定身份之日下月起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补助资金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按照附件经费来源规定执行。本次调整所需的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另文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各类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涉及本文调整对象抚恤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的相关文件(或条款)自动失效。

 

附件: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一

至表九)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1022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一)

(从2015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60210

因公

58310

因病

56400

二级

因战

54490

因公

51620

因病

49690

三级

因战

47810

因公

44930

因病

42080

四级

因战

39180

因公

35370

因病

32500

五级

因战

30610

因公

26760

因病

24850

六级

因战

23920

因公

22630

因病

19120

七级

因战

18170

因公

16260

八级

因战

11470

因公

10500

九级

因战

9530

因公

7650

十级

因战

6690

因公

573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二)

(从2015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9120

16410

15440

农村

14510

13850

1327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三)

(从2015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41750

41750

18840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表四)

(从2015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入伍时间

 

类别 标准

抗日战争

解放战争

建国后至1954

1031

生活补助标准

11848

11104

10960

经费来源

中央财政

9422

9062

9062

自治区财政

960

720

600

市县财政

1466

1322

1298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五)

(从2015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生活补助标准

5220

经费来源

中央财政

市、县财政

3936

1284

 


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表六)

(从20161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生活补助标准

6180

经费来源

中央财政

自治区财政

4416

1764

说明:1、上述标准中含按自然增长机制每人每月调整增加的15元;

22015101日至1231日的标准为500/月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七)

(从2015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部分烈士子女

3600

经费来源

中央财政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表(表八)

(从2015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

240

经费来源

中央财政

 

 

部分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九)

(从2015101日起执行)

单位/年

入党时间

 

标准

19377

6日前

193777日至

194592

194593日至

1949930

生活补助

标准

6960

6240

5280

经费来源

中央财政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151022印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