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内控制度
作者: 来源:江南区人社局 日期:2017-05-26 08:59
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工作的管理,规范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业务、财务行为,防止并及时发现错误及舞弊现象,确保国家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按照部、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乡居保内部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乡居保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城乡居保有关业务;本制度涵盖本单位及相关单位涉及城乡居保相关业务,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约束单位内部及相关单位涉及城乡居保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利;保证本单位内部涉及城乡居保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和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的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岗位之间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三条 城乡居保内部控制的内容:本制度包括城乡居保组织机构设置、业务运行工作、财务管理工作、信息操作工作、内部控制及监督检查五个方面。
第四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开透明、运作规范、执行有力、管理高效、监控严格、考评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各项城乡居保政策和制度的实施,保证城乡居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五条 城乡居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城乡居保经办工作包括社会保险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内控稽核、咨询公示、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七条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
第八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九条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城乡居保登记管理。参保人依法申请参加城乡居保时,经办人员按规定对其申报的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城乡居保档案。参保人办理信息变更和注销登记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按上述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城乡居保保险费收缴管理。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选择档次按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银行现金缴款和银行代扣代缴方式,并从实际到账之日起开始计息。由城区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信息,传递至城乡居保业务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管理。
(一)个人账户记录。参保人首次参保缴费后,经核对其缴费金额与信息系统中的金额一致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组成包括: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政府补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参保日期和联系电话等。
(二)个人账户转入、转出。参保人个人账户转入时,确认个人账户资金到账后,审核转移清单及有关资料,核对无误后办理接续手续。参保人申请个人账户转出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办人员审核后填制转移情况表格,经领导审批后办理转移手续,并注销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终止处理。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终止个人账户,需由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经办人员初审,领导审批后办理终止手续。
(四)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金额不得随意更改,参保人对个人账户提出异议的,由乡镇经办机构予以复核,并与城区经办机构核对。确实需要调整的,城区经办机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参保人。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每月由发放待遇管理人员从城乡居保系统中生成月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明细数据,由业务经办人员审核,领导审批后后送经办金融机构发放。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与代发金融机构每月应定期对待遇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四章 基金财务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江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对财务处理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财会部门设立总账会计、出纳会计岗位。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做到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支付和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第十八条 基金会计核算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使用会计科目,正确运用会计方法,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加强与货币基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条 银行预留印鉴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全过程。
按照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纳定期从收入户、支出户开户银行取回资金收支凭证、银行对账单等有关单据,经逐一核对发生未达账项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财政专户存款收支凭证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送会计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根据出纳提供的审核后的原始单据及附件编制记账凭证,结转本月各项基金收入、支出,并生成会计账簿。
第二十三条 会计每月对各项基金存款进行核对,包括“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银行对账单中的发生额及余额是否与本单位相关明细账一致,不一致的,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每月将资金应付、实付情况反馈相关业务部门核对。
第二十五条 会计对上月会计凭证进行打印并装订,在封口处加盖私章。在封面填写日期并签章。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按月、季、年将基金收支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报送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阅。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保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人员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一般会计人员交按,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信息系统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明确信息系统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制约机制。
第三十条 城乡居保工作均通过信息处理系统开展。工作人员计算机操作权限严格分离,每人设置不同的计算机操作密码。严禁以他人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系统保留各项业务办理情况的操作“痕迹”, 并应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操作人员须对自己的计算机操作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 信息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定期对各项业务数据及操作日志进行检查,检索出异常数据应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修正,重大事项应向领导汇报。
第三十三条 业务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登录密码的管理。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对于涉密信息需要在网上传输的必须进行加密处理;业务经办网络应与公共网络实施物理隔离,严禁业务经办网络内的计算机以任何方式接入公网。
第三十五条 加强网络安全,防止黑客侵入,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护,防止计算机病毒侵蚀和蔓延。
第三十六条 建立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静电、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和人员出入登记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稽核工作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岗位和人员要做到“不接受”(不接受不符合要求的前道流程业务),“不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本道流程业务不予审批),“不流出”(不将不符合要求的业务流入下道流程)。
第三十六条 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各业务部门每年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当性及有效性进行自查,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年终进行分析总结。
第三十七条 稽核部门每年对本案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
第三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属于本单位内部的,由单位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属于相关业务单位的,由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协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接受上级业务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按规定及时报送基金会计报表、相关数据及基金分析报告等会计资料。
第四十条 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意见及时整改,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考评机制。对经办机构的考评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内控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内容:
(一)经办机构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包括经办机构领导对内控制度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二)经办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经办环节中的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第四十二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管理好的经办机构进行表扬;对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造成基金损失的,应视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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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工作的管理,规范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业务、财务行为,防止并及时发现错误及舞弊现象,确保国家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按照部、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乡居保内部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乡居保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城乡居保有关业务;本制度涵盖本单位及相关单位涉及城乡居保相关业务,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约束单位内部及相关单位涉及城乡居保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利;保证本单位内部涉及城乡居保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和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的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岗位之间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三条 城乡居保内部控制的内容:本制度包括城乡居保组织机构设置、业务运行工作、财务管理工作、信息操作工作、内部控制及监督检查五个方面。
第四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开透明、运作规范、执行有力、管理高效、监控严格、考评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各项城乡居保政策和制度的实施,保证城乡居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五条 城乡居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城乡居保经办工作包括社会保险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内控稽核、咨询公示、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七条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
第八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九条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城乡居保登记管理。参保人依法申请参加城乡居保时,经办人员按规定对其申报的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城乡居保档案。参保人办理信息变更和注销登记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按上述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城乡居保保险费收缴管理。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选择档次按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银行现金缴款和银行代扣代缴方式,并从实际到账之日起开始计息。由城区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信息,传递至城乡居保业务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管理。
(一)个人账户记录。参保人首次参保缴费后,经核对其缴费金额与信息系统中的金额一致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组成包括: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政府补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参保日期和联系电话等。
(二)个人账户转入、转出。参保人个人账户转入时,确认个人账户资金到账后,审核转移清单及有关资料,核对无误后办理接续手续。参保人申请个人账户转出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办人员审核后填制转移情况表格,经领导审批后办理转移手续,并注销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终止处理。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终止个人账户,需由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经办人员初审,领导审批后办理终止手续。
(四)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金额不得随意更改,参保人对个人账户提出异议的,由乡镇经办机构予以复核,并与城区经办机构核对。确实需要调整的,城区经办机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参保人。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每月由发放待遇管理人员从城乡居保系统中生成月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明细数据,由业务经办人员审核,领导审批后后送经办金融机构发放。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与代发金融机构每月应定期对待遇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四章 基金财务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江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对财务处理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财会部门设立总账会计、出纳会计岗位。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做到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支付和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第十八条 基金会计核算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使用会计科目,正确运用会计方法,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加强与货币基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条 银行预留印鉴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全过程。
按照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纳定期从收入户、支出户开户银行取回资金收支凭证、银行对账单等有关单据,经逐一核对发生未达账项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财政专户存款收支凭证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送会计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根据出纳提供的审核后的原始单据及附件编制记账凭证,结转本月各项基金收入、支出,并生成会计账簿。
第二十三条 会计每月对各项基金存款进行核对,包括“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银行对账单中的发生额及余额是否与本单位相关明细账一致,不一致的,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每月将资金应付、实付情况反馈相关业务部门核对。
第二十五条 会计对上月会计凭证进行打印并装订,在封口处加盖私章。在封面填写日期并签章。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按月、季、年将基金收支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报送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阅。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保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人员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一般会计人员交按,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信息系统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明确信息系统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制约机制。
第三十条 城乡居保工作均通过信息处理系统开展。工作人员计算机操作权限严格分离,每人设置不同的计算机操作密码。严禁以他人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系统保留各项业务办理情况的操作“痕迹”, 并应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操作人员须对自己的计算机操作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 信息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定期对各项业务数据及操作日志进行检查,检索出异常数据应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修正,重大事项应向领导汇报。
第三十三条 业务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登录密码的管理。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对于涉密信息需要在网上传输的必须进行加密处理;业务经办网络应与公共网络实施物理隔离,严禁业务经办网络内的计算机以任何方式接入公网。
第三十五条 加强网络安全,防止黑客侵入,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护,防止计算机病毒侵蚀和蔓延。
第三十六条 建立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静电、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和人员出入登记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稽核工作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岗位和人员要做到“不接受”(不接受不符合要求的前道流程业务),“不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本道流程业务不予审批),“不流出”(不将不符合要求的业务流入下道流程)。
第三十六条 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各业务部门每年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当性及有效性进行自查,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年终进行分析总结。
第三十七条 稽核部门每年对本案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
第三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属于本单位内部的,由单位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属于相关业务单位的,由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协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接受上级业务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按规定及时报送基金会计报表、相关数据及基金分析报告等会计资料。
第四十条 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意见及时整改,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考评机制。对经办机构的考评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内控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内容:
(一)经办机构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包括经办机构领导对内控制度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二)经办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经办环节中的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第四十二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管理好的经办机构进行表扬;对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造成基金损失的,应视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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