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司法局行政审批核准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设定依据 |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南司通[2014]133号《印发南宁市司法局关于下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已委托县(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申请条件 |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3.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4.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5.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员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
办理材料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复印件。 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鉴定意见。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6.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须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7.近期小二寸免冠着正装彩色照片1张。 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办理地址 |
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1号综合服务窗口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95/0771-4819095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初步审核申请文件(若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申请→审查申请文件→报市司法局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市司法局制证→发证 |
承诺时限 |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