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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审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07-23 09:27

一.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审查

二.设定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

三.申请条件:

经济困难。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

(4)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5)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申报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1份);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公民代理申请法律援助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1份);

(3)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理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或者经济困难证件(1份);

(4)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1份);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提交材料后对材料进行是否符合条件审查。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

九.联系电话:

0771-4810148投诉电话:0771-4880970   0771-4887982

十.办理地址:

壮锦大道19号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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