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6〕34号)

作者:       来源:江南区招商促进局       日期:2017-03-24 04:2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613 

                            

南宁市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4号),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积极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经济增长的新引擎,结合南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整合创业创新资源,以发掘创业创新潜能、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优化创业孵化服务、提升创业孵化效率为内容,加快建设创业创新载体,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与发展。 

  二、发展目标 

  以营造良好创业创新环境、推进建设创业创新集聚发展示范区为主要目标,至2020年底,全市建成众创空间10家以上,新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1000家以上,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件达到8件,企业孵化载体达25家。发起设立若干创业创新引导基金,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创业创新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初步形成全社会创业创新的浓厚氛围。 

  三、主要任务和举措 

  (一)营造创业创新良好环境 

  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权责清单工作,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指导做好建立乡镇政府(街道办)权责清单制度试点和全面实施工作,201612月底以前公布全市所有乡镇政府(街道办)的权责清单。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促进市行政审批局实质性运转。继续清理规范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待自治区出台全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后三个月内出台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编办、法制办、政务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排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和公开南宁市本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涉企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三项制度。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工作,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或商会收费。对涉企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各有关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对外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商务局、工商局等部门) 

  3.加强企业信用监管。配合自治区工商部门推进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抽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构建以信用监管、信用约束、部门联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挂钩,切实做到放而不乱、管而有序。贯彻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不断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工商局、工信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等部门) 

  4.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和深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及“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事项,对国务院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贯彻落实自治区工商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登记限制的相关措施,允许市场主体“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在自治区工商部门的统筹部署下,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市场主体简易退出机制,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试点工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市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部门) 

  5.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广西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和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开展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加快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信息、商用化、法律、咨询、培训等市场化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积极引入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中心,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服务,建设南宁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专利信息分析、专利预警和战略研究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能力,培育50家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和产业创新优势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培育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支持国家级高新区为中小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向科技型企业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联合专利服务机构开展企业发明创造帮扶活动,加大防范和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市科技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 

  6.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教育普及。通过媒体宣传、推介会、宣讲课等形式,开展创业政策宣传、创业培训咨询、创业服务信息等宣传,普及创业知识,营造创业氛围。开展群众性“讲理想、比贡献、比创新”活动和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举办创新方法理论讲座、南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推行创业培训进高校、下基层活动,依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愿望并具有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微型企业创办人员等群体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注重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启发创业意识,提升创业经营水平,有效地降低创业风险。加强后续跟踪服务,培训后通过电话回访、上门回访、后续跟踪服务等形式,了解创业者创业项目实施情况中遇到的问题,为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服务。(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商务局、团市委、科协等部门) 

  7.推动“互联网+”创业创新。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的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加快推进“互联网+”相关信息技术产品研发,对优秀产品加大力度推广应用。依托面向东盟的开放优势,强化南宁市作为平台集聚各类要素的作用,实施“互联网+”战略,以推进中国一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南宁市供应链集成服务基地、南宁市创新创业基地等“三基地”建设为抓手,提升打造南宁现代服务业升级版。(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商局、五象新区管委会等部门) 

  8.提高公共检测技术服务水平。积极发挥行业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协助推进区市共建中国—东盟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集聚区,重点协助自治区质监局推进质检、计量、特检、标准、编码、认证等6 个东盟检测认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面向东盟的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发展。主动与自治区质监局对接,尽快落实项目一期的报建等前期工作;协调自治区质监局尽快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国土、建设、环保、林园、水利、消防等行政审批手续,协调对应的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给予开设绿色通道。(市质监局) 

  (二)加大财税政策扶持 

  9.支持新产品推广。对获得工业新产品认定并在广西新产品推介和交易平台发布的工业新产品,按照2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20万元。在同等质量和价格的条件下,对使用广西区内工业新产品80%以上的企业,项目招投标中实行13分的加分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至2017年底。对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区内工业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予以奖励,对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对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对广西境内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用户,按照购买价格6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100万元。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1512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南宁市关于支持采购本地产品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工信〔201510号),对采购目录内的产品按采购金额给予相应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或补助。(市工信委、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0.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宣传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优惠政策扎实落地。至2017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可延期3个月。如有变动,按现行政策执行。(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等部门) 

  11.减轻创业创新企业收费负担。及时转发收费政策文件,公布收费目录,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取消、停征、减免收费基金政策,对国家、自治区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逐项、按时落实到位。取消征地管理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收费等一批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白蚁防治费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规定标准的90%执行。对创业创新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新药审批费等42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道路运输证照工本费及农作物品种审定费等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市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等部门) 

  12.缓解创业创新企业的经营困难。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从2015年起至202012月底止,给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47号)规定的企业拨付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为本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市人社局、财政局、水利局、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 

  13.支持创业创新担保贷款。扩大信贷引导资金规模,对应自治区本级资金等额配套安排“两台一会”的信贷引导资金。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确保投入财政资金撬动银行贷款比例达到1:10以上,放大财政资金杠杆的社会效应。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金融机构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统一调整额度至10万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最高单笔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落实贴息政策。(市工信委、财政局、人社局、金融办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4.支持创新企业直接融资。全力推动我市上市和挂牌工作,对在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南宁市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市本级挂牌工作经费补助。根据自治区的相关政策,对于在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可向自治区申请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对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按自治区政策以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对金融机构为我市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速效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年度累计发行额的0.01%申请自治区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市金融办、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5.加大对创业创新中小微企业金融扶持。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着力引进一批有实力的互联网金融领军企业、国内知名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落户南宁,培育壮大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电商金融,规范发展P2P网络借贷、网络理财、众筹融资、商业保理、大数据征信评估、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新业态,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发挥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支撑作用。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逐步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限制级融资比例限制,增强小微金融服务能力。在小额贷款公司空白县申请设立机构的,取消第一大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的限制,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由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提高到30%。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行业服务监管,创新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管理模式,发挥助力创业创新的作用。(市金融办、工信委、商务局、投促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6.发挥创业投资引导作用。加快基金投资运作,积极协调组织各县区、开发区筛选优质投资项目,加快组建项目储备库,适时组织开展创业创新大赛,挖掘创业创新潜在项目,完善我市创投基金与企业项目的顺畅对接,促进社会资本的聚集和基金的投资运作,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信委、人社局等部门) 

  (四)强化众创公共服务功能 

  17.强化创业创新孵化服务。继续大力推进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载体,在孵化载体、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集聚且生活配套健全的区域,打造一批创业社区,促进区内创业企业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开展合作,引导和鼓励与境外创业孵化机构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不断提升孵化能力,到2020年,全市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5家、创客空间10家。研究制定《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宁市加快人才特区建设扶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细则》。推进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文献数据中心等科研平台向社会开放。对在国内外知名创业大赛获奖的本市创新项目,优先给予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18.积极推进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以文化创意集聚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为载体,建设各类新型众创空间。支持高新区建设南宁创客城、禾田信息港、中盟科技园等新型创业创新平台建设,推进富士康东盟硅谷科技园建设,支持五象新区建设天誉南宁东盟创客城,打造的要素齐全、功能完善、合作开放,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和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对于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自授牌之日起,即可享受上年度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授牌后运营满一年可再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两年。补贴标准按照每个基地每年实际缴纳的房租和宽带接入费的70%给予补助。属自有房产创办的基地,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房租和宽带接入费最高不得超过每个基地每年55万元。(市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9.打造一批创业创新集聚区。鼓励和支持各县区、开发区开展创业创新试点,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业创新服务体系,积极打造形成一批创业创新集聚区。重点扶持高新区建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引入中关村文化、基因和发展理念,聚集全球人才、资本、技术、平台等创业创新资源和要素,打造成为立足南宁、面向东盟、辐射中南、西南地区的战略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科技中心、示范中心和服务中心。在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五象新区)建设互联网+创业创新示范区,鼓励和支持建设创新型信息产业园区,项目用地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和管控要求采取综合用地(含工业、研发、商办、居住等用途)的方式供地;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引入创业创新公寓的开发理念,利用其办公建筑规划建设相对集中(独立成栋)的互联网+创业社区;鼓励和支持创业创新型企业通过购买经认定的互联网+创业社区用房入驻五象新区,企业法人所购经认定的互联网+创业社区住房可作为其在南宁市合法稳定住所,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依规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高新区管委会、五象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国土局、工商局、住房局等部门) 

  20.扶持基地创业企业加快成长。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与基地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度申报场地水电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300//月(两项合计);入孵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户的一次性补贴;入孵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孵化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较上年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上述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每新吸纳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的财政贴息,对每个企业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向自治区财政申请安排。(市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1.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和提升“两台一会”贷款平台,不断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建成中小企业政产学研平台,深化中小企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的“大数据”应用,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融资、咨询、培训、人才等专业化服务。南宁·中关村创新中心、南宁创客城、中盟科技园等新型创业创新平台建设。推进富士康东盟硅谷科技园建设。利用“互联网+”,建设大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中小企业、创客对接的工业创业创新平台。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创建一批自治区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学研用一体化企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等部门) 

  (五)激活创业创新主体 

  22.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建立合理有效的科研激励机制,深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等改革,研究出台促进全民创新的综合激励措施。加大对自治区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办发〔2015135号)宣传,推动各级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引导市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 

  23.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经所在单位批准,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停发工资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条件下,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取得合法收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制度,所在单位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市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 

  24.鼓励大学生创业。执行自治区相关政策,从2016年起,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科研或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向自治区申请最高限额8000/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金贷款代偿。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原来的750/.月提高至900/.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月。(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 

  25.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鼓励市级事业单位提高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激励各类科技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引进人才团队来南宁市创业创新,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国有企业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市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 

  26.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依法审批,可在市内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区内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从兼职单位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允许科研院所、科技社团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市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 

  27.开展海外招才引智活动。继续以资助引智项目带动引进海外人才,组织实施22个引智项目,争取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自治区外国专家局的专项经费对以上项目进行资助。依托市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分层次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提供便捷服务。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工作基地建设,举办海外高层次人才与项目对接会,促成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与我市企业开展技术项目合作。(市科协、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等部门) 

  (六)拓展城乡创业渠道 

  28.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建设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带动农产品批零市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共建网上购销渠道,培育农民网商。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电子商务支撑体系,促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金融企业深入农村开展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鼓励电商、物流、邮政、快递、供销、金融等各类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在阿里巴巴、京东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设立南宁特产专区,引导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紧密结合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建设,打造社区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提供购物、餐饮、医疗保健、家政、维修、缴费等便捷服务。鼓励利用南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创新。优化政府发展引导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电子商务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市商务局、农委、财政局等部门) 

  29.支持返乡人员创业。按照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创建活动,争取每年创建2个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打造一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标志性品牌。在条件成熟的县区、开发区探索建设农民工创业园,依托现有各类工业园、农业产业园、专业市场、商业街等,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或租赁等方式建设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采取社会各界参与建设,政府扶持,自主经营的模式运营,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更便利的服务载体和平台,争创自治区示范性农民工创业园,经验收合格的,可向自治区申请每个农民工创业园奖励500万元。(市人社局、农委、旅游发展委等部门) 

  30.提升农民工创业技能。围绕“十大”特色产业,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村推进项目,重点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技术工人、农业雇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等对象,全市计划培育新型职业农民3000名。从2015年开始,5年内组织遴选150名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返乡创业大学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复转军人等作为教育培训对象,参加“广西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 高校培训。(市农委、人社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南宁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工作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合力,确保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二)建立督查机制。建立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通报机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相应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加快推进创业创新工作。 

  (三)形成推进合力。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创业创新工作,切实负起责任,按照部门职责,根据工作任务和政策落实分工,认真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责任单位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大胆探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机制和模式。 

  (四)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坚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和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全民创业创新文化,借助网络、微信、微博等互联网载体及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大众创业创新的宣传报导,开展创业创新先进评选活动,加大创业创新典型宣传力度,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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