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和扶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22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和扶持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2日
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和扶持暂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5〕77号)精神,引导和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认定管理
(一)认定条件
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有初步的集聚区发展规划或规划图,符合城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原则上已列入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筹划范围或规划范围。
2.集聚区在市内外乃至自治区内外具备较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具备行业引领作用。
3.符合南宁市服务业发展方向,对于以园区形式建设的生产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四至边界基本清晰,业态特色鲜明、功能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
4.有多家同类或相关企业(机构)入驻,在全市同类集聚区中有较大影响,基础设施条件良好,配套服务较为完善。
5.有相对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或服务支撑体系。
6.具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吸纳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7.一个集聚区只能申报某一类集聚区,不可以同时或者先后申报不同的集聚区。
8.集聚区的申报主体为园区管理机构、独立的企业法人机构,也可以是县(区)、开发区发改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
9.集聚区统计指标体系健全。
(二)认定标准
集聚区认定分初步认定和最终认定(即建成目标)。
—金融服务业集聚区。对南宁市打造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具备一定的支撑作用。集聚区内包含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保险、基金、地方金融市场相关主体、金融中介服务业等,金融业态较为齐全、产业链条比较完整,初步认定时原则上入驻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或机构)达10家以上;最终认定时要达到30家以上。
—现代物流业集聚区。依托内河港口、空港、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信息服务功能;至少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或者毗邻高速公路(距离不超过10公里),占地面积达到300亩(县域100亩)以上。初步认定时原则上入驻物流企业10家(县域5家)以上,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5家(县域2家);最终认定时入驻物流企业30家(县域10家)以上,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20家(县域5家)。
—电子商务和信息服务业集聚区。
(1)电子商务服务业集聚区。符合国家“互联网+”战略,对推进南宁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有支撑作用;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有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具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所需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支付、物流、技术和培训等电子商务产业配套比较健全。初步认定时原则上集聚区内注册电子商务相关企业10家(县域5家)以上,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20亿元(县域2亿元);最终认定时集聚区内注册电子商务相关企业20家(县域10家)以上,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0亿元(县域5亿元)。
(2)信息服务业集聚区。以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信息网络、信息产品、软件开发、生产、出口企业为主体。具有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条件,具备一定的软件开发设计和服务外包自主出口能力。初步认定时原则上入驻软件企业数20家(县域1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企业5家(县域2家)以上;最终认定入驻软件企业数50家(县域2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企业10家(县域5家)以上。
—商贸和会展业集聚区。
(1)中央商务区。处于城市核心或功能区内,大型购物中心、超市卖场、高端餐饮、高星级商务酒店、金融服务、特色会所和高档品牌街区等主体特征明显,初步认定时原则上集聚区相关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少于200家(县域100家);最终认定时集聚区相关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少于400家(县域200家)。
(2)新型专业市场集聚区。主要从事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等销售;具有产品展示、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配送等功能和条件,具备一定的商品集散、加工、交易、价格形成、信息发布、电子商务等功能,初步认定时原则上年市场交易额超过15亿元(县域10亿元);最终认定时年市场交易额超过30亿元(县域20亿元)。
(3)会展业集聚区。具有国际知名度的自主品牌展览,达到大型自主品牌展览的品牌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能举办海内外知名展会或全国性的大型品牌展会;会展场馆及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先进。集会展、餐饮、住宿、旅游、娱乐、购物于一体,初步认定时原则上年举办各类展会活动50场次(县域20场次)以上,展位场馆不少于15万平方米(县域5万平方米);最终认定时年举办各类展会活动100场次(县域40场次)以上,展位场馆不少于30万平方米(县域10万平方米)。
—旅游与运动休闲服务业集聚区。具有良好的旅游资源,能够有效地整合资源,促进旅游要素的均衡发展和产品创新,具备相对完善的旅游公共服务功能,拥有现代休闲娱乐项目、旅游度假设施、特色餐饮购物服务等,初步认定时原则上入驻各类旅游服务企业10家以上,或单体投资10亿元(县域1亿元)的旅游、休闲娱乐、运动健康项目5个(县域2个)以上;最终认定时入驻各类旅游服务企业20家以上,或单体投资20亿元(县域2亿元)的旅游、休闲娱乐、运动健康项目10个(县域4个)以上。
—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涵盖养老公寓、老年活动、养生保健、康体娱乐等产业在内的综合型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示范基地;具备医疗保健、健康保险、体检、咨询、护理、康复等健康服务业;具备医养结合发展基础,涵盖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健康食品研发、健康器械研发等为老年人服务的全产业链,初步认定时原则上养老床位达到500张以上;最终认定时养老床位达到1000张以上。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集聚区。有较齐备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具备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所需的保障条件;能够引领相关创意产业的发展,产业链相对完整,有从事创意、新闻出版印刷、广电、文艺、网络传媒业、数字内容、工艺美术、动漫游戏等行业的入驻企业,初步认定时原则上达10家(县域5家)以上;最终认定时达20家(县域10家)以上。
—教育培训服务业集聚区。具备一定规模的教育园区、大学城、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或教育培训机构集中片区,具备共建实习基地、实训基地、研发中心基础设施。入驻集聚区内高校(包括民办高校、高职院)、中职学校,初步认定时原则上有5所以上学校入驻园区,在校生总数达10000人以上;或有10所以上教育培训机构入驻,年培训总数达10000人次以上;最终认定时有10所以上学校入驻园区,或有20所以上教育培训机构入驻。
—节能环保服务业集聚区。具备健全的节能环保咨询、设计、合同环境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和交易平台;具备循环经济等技术支持、研发、创新等服务体系。集生活垃圾、污泥资源化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再制造及废气(污水)处理设施等环保设备制造的生产、研发、创新一体化服务体系;能带动节能环保服务业向专业化、系统化、规模化发展,初步认定时原则上节能环保龙头企业5家以上;最终认定时节能环保龙头企业10家以上。
—科技服务业集聚区。有技术、检验检测认证、金融支撑体系及配套基础设施等科技创业功能,具备一定的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认证、投融资、信息交流、中介服务能力;具有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拥有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创新型产业的核心孵化基地,初步认定时原则上孵化器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县域1万平方米),入驻科技企业10家(县域5家)以上,研发投入占年总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最终认定时孵化器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县域2万平方米),入驻科技企业30家(县域10家)以上。
(三)认定程序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1.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认定申报通知。
2.集聚区所在县(区)、开发区及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集聚区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3.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成立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认定。形成专家组建议名单,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
4.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意见后,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正式对外公布。
5.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每年定期申报认定一次,凡符合条件的集聚区均可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认定报告;
2.提交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申报表;
3.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或规划图,或相关规划方案(对已经建成或投入使用运营的集聚区,原来没有编制发展规划的,不作要求);
4.经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批件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的说明;
5.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年营业(或销售)收入、税收等情况,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6.管理机构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情况;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五)认定管理
1.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采取分批认定的方式。
2.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规划指导、认定管理和评价考核等工作。
3.通过认定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应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县(区)、开发区提交发展情况和入驻企业等基本情况报告,所在县(区)、开发区应及时汇总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4.建立集聚区退出机制,服务业集聚区采取动态管理,每年对其综合建设、运营情况进行考评,对连续两年年度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称号,不再享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二、扶持政策
(一)通过初步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授予“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筹建)”的称号。通过最终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授予“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称号。
(二)通过初步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给予优先向自治区推荐为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享受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三)对通过初步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经过相关程序申请和审核,给予一定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或项目推进补助,享受南宁市服务业有关政策扶持。
三、资金扶持办法
(一)支持对象
对于经过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原则上没有经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不给予支持。
(二)资金安排
1.在2016—2020年期间,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开、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2.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资金优先采取建立产业发展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
3.经过初步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原则上给予连续3年的建设补助资金。
4.采取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做法,原则上市财政与县(区)、开发区按照1:1的比例配套安排扶持资金。
5.最终认定与初步认定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最终认定不能通过时,原则上收回市财政支持资金。
(三)财政支持内容和标准
各县(区)、开发区原则上每年重点确定建设1个及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对于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可以连续2—3年内重点建设),并梳理出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建设的项目,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1.支持集聚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集聚区内道路、供排水、污水处理、环卫等设施建设,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子项目补助额一年内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项目已开工或前期手续完善当年能开工,原则上能在2年内建设完成。
2.支持集聚区内新引进或新建的产业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对于新引进或新建设的产业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属于公益性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的50%支持,对于经营性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的30%支持,单个子项目补助额一次不得超过500万元。项目已开工或前期手续完善,原则上能在2年内建设完成。
3.支持集聚区总体规划、发展规划、可研等前期工作成果的编制补助,视情况不超过总支出的50%,1个集聚区前期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项目资金申报、审批及验收
1.专项资金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上报,其相关部门做好初审。
2.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本级财政资金,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3.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审查小组,对申报的集聚区项目进行审查或评审,确定扶持对象并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4.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项目承办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并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抓好工作进度。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向当地政府、管委会发改(经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发改(经发)部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材料初审,对达到验收条件的,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5.建立集聚区补助资金项目库,所有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等信息录入集聚区项目库统一管理。完善项目进入和退出机制。
(五)资金拨付
1.项目计划下达后,将市本级补助资金下达到县(区)、开发区财政。县(区)、开发区在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50%时,可以拨付50%的补助资金;项目完工后,县(区)、开发区可以拨付至项目进度款的80%;项目最终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验收通过后,由县(区)、开发区拨付项目剩余款项。
2.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将视项目无法全面实施的原因、实际完成的情况、达到的效果等因素,县(区)、开发区要取消(追缴)补助资金进度款。
(六)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1.明确各方职责。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做好项目和资金安排,负责确定扶持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组织集聚区项目申报,提出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资金支持单位实施项目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按照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2.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考评问责制度,加强对资金的追踪问效。各县(区)、开发区在专项资金执行结束后,需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重点评价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收回拨付资金、取消企业申报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的补助),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违规单位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它
1.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6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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