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江南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府规〔2017〕1号
江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宁市江南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双管单位:
《南宁市江南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城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7日
南宁市江南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推动城区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旅游业发展文件精神推动我市旅游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发[2013]25号)、《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1]185号)和南宁市旅游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旅联发[2009]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江南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城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8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旅游业发展,视城区财政每年一般公共预算增加量情况适当增加。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符合南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江南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三)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四)坚持积极引导、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开展旅游发展基础工作。
1、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旅游交通道路、旅游标识等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的完善和提升,优先安排已正式营业或已开工建设的重点旅游项目与主干道连通道路的建设。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安排相应资金。
2、旅游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城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等工作。
3、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与促销经费。主要用于城区旅游环境、资源优势及旅游产品的宣传推介、招商引资等工作。
4、旅游商品研发经费。主要用于城区特色旅游商品开发等工作。
5、旅游资源保护经费。主要用于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旅游资源的保护。
6、旅游人才引进和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城区旅游紧缺人才引进和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相关专家顾问、技术人员的聘用等。
7、特色名镇(名村)创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创建特色旅游名镇、名村及星级乡村旅游区等。
8、旅游信息网建设。主要用于建立城区旅游信息网,建设智慧旅游体系等。
(二)用于旅游项目等级评定奖励。
1、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40万元、15万元。
2、新评定为广西五星、四星、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15万元、8万元。
3、新评定为广西五星、四星、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4万元、2万元。
4、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5、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三)用于特色民居外立面改造补助。创建特色旅游名镇的镇区居民及旅游项目所在的村庄村民,能按照统一的规划、设计完成房屋外立面改造,对250(含)平米以上、100(含)-249平米、100平米以下房屋,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
(四)用于促进关联产业融合发展工作补助。
1、在乡村旅游区或通往城区主要景区的公路两旁连片种植具有较高观赏价值的花卉50亩以上,且具备一定旅游功能的,一次性给予每亩300元补助。
2、经城区文体局审批,在景区、乡村旅游区组建民俗风情表演队,每年定期表演20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3、积极研究开发附加价值高、受游客欢迎、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代表江南区参加国家旅游局或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设计大赛的单位或个人(公职人员除外),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自治区级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五)用于旅游市场开发奖励。旅行社一年内组织一日游游客5000(含)人次以上到江南区旅游,或组织二日游游客3000(含)人次以上、三日游游客1000(含)人次以上到江南区旅游并住宿的,分别给予市场宣传推介奖励3元/人次。
第五条 同一项目(单位)当年同时获得多个同类奖项,或 同时符合城区多项补助条件的,不重复奖励或补助,只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或补助。获得奖励或补助的项目,不因业主变更再次享受。
第六条 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区长,成员为城区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农业林业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旅游局等部门及相关镇(街道)各一名分管领导。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符合申请旅游发展基础工作经费条件的,由城区相关部门、镇(街道)在上一年10月底前,向城区旅游局提交《江南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符合申请旅游发展奖励或补助经费条件的,由旅游项目业主单位或获奖个人在当年1月上旬前,将《江南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城区旅游局。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核验。由城区旅游局牵头,组织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农业林业水利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核验或现场核验,于当年1月中旬前形成核验报告。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当年1月底前,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根据核验情况研究提出本年度《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报城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经城区政府批准后,由城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及时将专项资金划拨到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调整。《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一经审定,原则上不作调整。执行过程中,如因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原因,确需调整资金安排的,报经城区政府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是城区设立的扶持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有关奖励、补助的用途。新评定国家A级景区、广西星级乡村旅游区(农家乐)奖励金,主要用于项目硬件、软件建设;旅游星级饭店奖励金,主要用于饭店设施设备更新维护或升级改造;旅游商品设计大赛奖励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或个人在旅游商品方面的研发生产;旅行社奖励金主要用于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完善等。
第十四条 城区监察局、财政局、旅游局共同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如发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核验、发放、使用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除将截留、挪用的专项资金收缴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在核验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的企业。
(三)恶意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讲诚信、拖欠土地租金和农民工工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