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南区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卫计局       日期:2017-01-06

江府规〔2016〕4号

江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南区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双管单位、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

    《江南区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江南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江南区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城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医保基金安全运用,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 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规〔20166 号)精神,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构建区域医疗联合体为载体,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上下联动、对口支援、增强能力、签约服务、政策引导等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二、工作原则

(一)基层首诊原则。我城区居民就医时原则上应选择户籍地、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接受首次诊查,首诊医疗机构根据诊疗常规开展诊疗工作或转诊。城区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不能满足基层首诊的,经城区卫生计生局审批同意,二级医疗机构可以适当开展首诊业务但医保报销比例应适当降低。

(二)双向转诊原则。坚持科学就医、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建立健全转诊指导目录,畅通上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

(三)急慢分治。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急危重症患者可以直接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

(四)上下联动原则。引导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重点,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

(五)尊重群众意愿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在患者首诊或需转诊时,应认真向其介绍有关分级诊疗的政策及医保报销有关规定,由患者或患者家属决定是否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

(六)资源共享原则。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展各项检验、检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要大力推行同级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同时通过医师多点执业、城乡对口支援以及请专家会诊等形式,加强上下级医疗机构间的技术合作,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七)全程无缝原则。患者在整个就医过程中,医疗机构间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疗照护,确保就医过程全程无缝、方便快捷。

三、工作目标及实施范围

(一)工作目标

2016 年底,全城区70%的基层医疗机构实现与上级或平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2017 年底,100%的基层医疗机构实现与上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城区辖区内就诊率逐步提高,力争到2017 年底达到90%左右,并稳固提高。到2020 年,基本建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二)实施范围

分级诊疗覆盖城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一级及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含同等级的辖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

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含辖区一级公立或社会办医疗机构)。

市、城区级(二级)医疗机构:各类别二级医疗机构(含二级公立或社会办二级医疗机构)。

市级医院(三级)及专科医疗机构:市第一、二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三级专科)、市第四人民医院(三级专科),辖区三级社会办医疗机构。

省部级医疗机构:自治区(含区外)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机制。根据疾病的发病率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间服务能力的差异以及手术分级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基层医疗机构主要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以及一级手术、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二级医疗机构重点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及二、三级手术和急诊、较复杂的重大疾病诊治;三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和急危复杂、疑难疾病诊治;各级医疗机构首诊的疑难危重疾病则根据病情实施转诊(含区外);经上级医院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或符合相关转诊条件的病例,则转回基层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护理支持与管理。

(二)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一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提高全科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发挥全科医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力争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 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加强康复治疗师、护理人员等专业人员培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二是完善城区医疗服务构架。积极发展城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对口支援,实施预约挂号或预约住院、签约服务,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等工作,逐步完善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机制。城区在江南区人民医院未正式运营前,通过与市内二级医院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城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网络医疗服务机构,承担城区级医院的职责功能,指导城区开展城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合作医院协议职责包括运用适宜医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为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城区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对口帮扶支援工作;承担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职能。三是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通过政策引导,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推进居民或家庭自愿与签约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签约医生团队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组成。签约服务以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为重点人群,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和签约条件,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由签约医生团队负责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按规定收取一定的签约服务费用,签约服务费用主要由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解决。探索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形式,满足居民多层次服务需求。

(三)规范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1.分级诊疗基本程序。我城区居民在辖区内遵循基层医疗机构市级(二级)医院市级(三级)医院及专科医疗机构省部级医疗机构(含区外)分级诊疗和转诊的就诊程序。除患者特别要求外,坚持先市内后市外,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符合下转医疗机构条件的,原则上逐级转诊转院,三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转往下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向上转诊程序。我城区居民在本城区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就诊后,需要转上级医院诊治时,应办理转诊手续,先转到市(二级)医院治疗。在市级(二级)医院无法诊治的疾病或其他符合上转条件的,需要转到上一级医院或其他专科医院诊治的,必须由市级(二级)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向上转诊应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在上转患者过程中,转出医疗机构应尽可能提供前期所有诊疗信息。

3.向下转诊程序。在自治区、市级或县级医院治疗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到基层医疗机构。在下转患者过程中,转出患者机构应尽可能提供患者住院期间所有诊疗信息、治疗重点及注意事项。

4.特殊情况办理程序。(1)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应向市、城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书面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其在长住地看病就医暂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2)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救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特殊人群如65 岁以上老年人、0—6 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孕产妇等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进行首次诊治;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的患者,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上述患者属新农合参合人员的,患者或其家属应在3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告知城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患者或其家属应在3 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3)纳入特殊管理疾病的诊治,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受分级诊疗限制。如法定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原则上按要求转市第四、第五人民医院救治等。

五、部门职责

(一)医改办。各级医改办负责牵头统筹推进、督办本级分级诊疗工作,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上级分级诊疗政策的措施和建议,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分级诊疗方案,协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进分级诊疗工作。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制度,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的培训,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双向转诊程序和转诊条件进行转诊。建立医疗机构双向转诊考核标准。将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工作纳入对医疗单位的年度目标、服务协议管理、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与医院等级评审(复审)挂钩,切实扭转不合理就医流向,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为不符合上转条件人员出具虚假证明及伪造材料的医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物价部门。配合南宁市物价部门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强化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监管,重点查处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财政部门。负责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设备采购、人才队伍建设等投入,加强对城区医保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医保资金安全运行。

(五)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实施分级诊疗的政策宣传,广泛宣传疾病防治知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和分级诊疗工作的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分级诊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改变就医观念和习惯,就近、优先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六)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加强对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将各级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工作纳入医保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在医保报付审核时重点审核各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本方案进行首诊和转诊,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双向转诊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医疗机构。负责加强对医务人员开展双向转诊的培训,使所有医务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双向转诊指征、程序和要求。上转患者时,要向患者或家属解释转诊原因,介绍分级诊疗政策,告知患者转诊医保支付标准等,使患者知情同意并予以合作;下转患者时,应适时建议转回基层医疗机构,向患者及其家属讲明下转原因,争取患者及其家属理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6 启动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城区医改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有效的督导和考核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成立双向转诊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专兼职人员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双向转诊指南等,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工作措施。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大力推进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医院等级创建工作。要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地理交通等因素,按人均需求配置医疗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等资源,提高城区区域内就诊率治愈率。要通过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以及医疗机构诊疗信息共享等信息化手段,合理利用有限的医疗服务资源。各医疗机构要通过城乡对口支援、开展骨干医师培训等方法,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加强全科医生基本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强化综合服务、连续服务、上门服务和康复跟踪服务,不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三)强化信息保障。城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信息化平台,根据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的工作要求,建立上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信息化平台,实现转诊手续的信息化,规范分级诊疗工作。双向转诊的医疗机构均应做好患者转出、转入信息登记和汇总,并利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信息化手段,统一管理患者就医信息,为居民提供整体、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引导广大群众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正确认识、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分级诊疗工作开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牌、宣传标语、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短信、微信等多种平台和手段,常态化宣传分级诊疗工作,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布局和服务能力提升宣传,营造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浓厚社会宣传氛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向各级医疗机构宣传分级诊疗制度建立的目的和作用以及内容、标准和程序;各医疗机构也应当加强内部宣传教育,在广大医务人员中牢固树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意识,引导患者合理流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五)完善信息报送。双向转诊信息实行月报制,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医疗机构每月20 日前通过广西卫生统计数据采集与决策支持系统报送上一月的双向转诊信息;同时填报《江南区双向转诊信息统计表》报城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城区卫生计生部门汇总辖区各相关医疗机构信息后一并将上一月信息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