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南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卫计局       日期:2016-12-13

江府规〔2016〕3号

 

江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南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双管单位、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

    《江南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已经城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9日

 

 

 

 

 

 

江南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规〔2016〕8号)精神,为了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压力,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具有江南区户籍且所有子女均在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出生的家庭夫妻(夫妻单方为江南区户籍的,仅适用于江南区户籍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

依法生育(含合法收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须年满49周岁(如属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如再婚的,再婚时继子女已满18周岁)的:

(一)依法生育(含合法收养)的独生子女死亡;

(二)依法生育(含合法收养)的独生子女严重伤(病)残。

 第三条  扶助对象的年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夫妻,获批准的当年1月份起,给予每人每月3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夫妻,获批准的当年1月份起,给予每人每月258元扶助金,直至该夫妻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之一规定的家庭或家庭成员,按以下规定可以享受相关扶助政策:

(一)住房保障部门对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凭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给予照顾和优先保障,不受申请人家庭财产和收入限制。

(二)民政部门按下面规定给予扶助:

1.对生活困难和子女死亡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保障范围。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特别是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老年人,符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条件的,纳入优先安排入住对象。

2.属于依法生育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严重伤(病)残的夫妻死亡的,免除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资金纳入城区财政预算。

3.对依法生育子女全部死亡的家庭中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并提出申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本市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并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收养手续。

4.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按照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三)残疾人联合会对有需求且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严重伤(病)残独生子女,根据相关政策和救助项目优先给予免费适配假肢(大小腿、特殊假肢)、辅助器具(轮椅、助行器、助视器、助听器等);对有康复需求且符合康复救助政策和条件的听力、智力、孤独症、脑瘫残疾独生子女优先给予康复训练。

(四)建设部门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五)卫生计生部门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服务和健康指导,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由建档单位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为有需要且行动不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提供上门服务。

(六)人社部门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方面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照顾,帮扶其就业创业。

第七条  特别扶助对象在享受本办法规定扶助金的同时,不影响其享受国家、自治区级和市级的计生特别扶助金和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待、扶持、求助政策。

第八条  资格审核和确认。

(一)本人提出申请。

1.申请本办法扶助金的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参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经申请已被确认为国家特别扶助对象,同时符合该项扶助条件的,不需重新申报,只需复印该对象的国家特别扶助申请表。

2.申请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扶助对象按各相关主管部门相应项目的申报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审批。

(二)资格初审核查。村委会(社区)或单位协助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在《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上盖章,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审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应当及时组织人员通过进村入户、走访群众的方式调查核实并盖章后,报江南区卫计局审核。

(三)资格确认。城区卫计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的扶助对象名单通知镇(街道办事处)和扶助对象所在村委会(社区),并公示七天,对符合扶助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扶助对象。

第九条  由镇(街道)负责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上报城区卫计局,并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一)资格核验。经确认为扶助对象后,村委会(社区)应组织工作人员每年与扶助对象至少见面一次,因故未能见面的要以其他有效的方式了解情况,协助镇(街道)核验其是否继续符合扶助条件,并对继续享受扶助金的对象统计造册报城区卫计局。

(二)资格注销。对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扶助资格: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或再婚后不符合扶助条件的;

3.户口迁出江南区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委会(社区)核实后统计造册报镇(街道)、镇(街道)审核汇总后,报城区卫计局核准注消。

(三)资格注销后扶助金处理。对被注销扶助资格的,应从出现被注销情形的下年度1月份起停止发放扶助金,已领取的扶助金不再退还;违法生育(含审核错误)的家庭,已领取的扶助金应当全额退还发放单位。

第十条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申报,一年审核一次。扶助对象的申请时间和确认程序与国家特别扶助的申请时间和确认程序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江南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扶助金一年发放一次,按“实名制”要求,为扶助对象办理专用银行卡,扶助金直接打入扶助对象账户。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民政、住房保障、城乡建设、人社、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负责落实相关扶助政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特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监察部门负责对落实相关扶助政策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将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列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冒领扶助金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扶助金的;

(三)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冒领扶助金的;

(四)由于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扶助金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伤、病残是指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江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