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操作规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经具有管辖权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核准冠以上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拟设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三)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集团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登记申请。
六、申请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十一、办公地点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四楼江南区工商质监局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4823829
投诉电话:0771-4859575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