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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18-03-1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局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陈文洪(南宁市文洪小吃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陈文洪(南宁市文洪小吃店)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2017-11-15)经抽样检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GC17450026310)显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陈文洪(南宁市文洪小吃店)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南江食药监食罚〔2017〕143号)。

  (三)整改情况

   陈文洪(南宁市文洪小吃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食品,并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油条进行公告召回,对生产不合格油条的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并整改完毕。

    二、南宁市江南南城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桂邻美拾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宁市江南南城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桂邻美拾米粉(生产日期:2017年7月29日)经抽样送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No:GC17450026040《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南宁市江南南城百货有限公司经营不合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桂邻美拾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对南宁市江南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南江食药监食罚〔2017〕145号)。

   (三)整改情况

    南宁市江南南城百货有限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并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桂邻美拾米粉进行公开召回。

 

 

   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