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公示 | ||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1-11 | ||
南江食药监药械﹝2016﹞2号 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根据《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南食药监药流﹝2015﹞11号)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为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发证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年1月5日至1月14日。 二、检查内容及要求 1、各所就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其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书面记录。 2、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过期且未能提供2015年12月31日前提交换证材料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责令停止经营行为,并督促该类企业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递交注销材料。 3、对不开门营业的药品零售企业做好检查记录。 4、各所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过期及不开门营业的企业信息填写到附件2于2016年1月14日下班前报送我局药械股潘静处,联系电话4805132。
附件: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管理规范》的通知 .pdf
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