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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1-11
 

南江食药监药械20162号

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根据《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南食药监药流﹝2015﹞11号)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为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发证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检查时间

2016年1月5日至1月14日。

二、检查内容及要求

1、各所就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其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书面记录。

2、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过期且未能提供2015年12月31日前提交换证材料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责令停止经营行为,并督促该类企业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递交注销材料。

3、对不开门营业的药品零售企业做好检查记录。

4、各所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过期及不开门营业的企业信息填写到附件2于2016年1月14日下班前报送我局药械股潘静处,联系电话4805132。

 

附件: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管理规范》的通知 .pdf

 

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