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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在全区医药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15-06-30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相关医药企业: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区医药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0〕10号)实施五年多以来,各有关单位大多能认真领会通知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全区医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展开,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就业管理逐渐规范。但是,有些单位对推行我区医药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少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站)鉴定质量标准不一,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药职业资格证书认可各异,以致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执行不一。为进一步落实桂食药监办〔2010〕10号文件要求,建立全区医药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统一管理体系,规范医药行业就业准入标准,确保全区医药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在全区医药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重申如下:
一、各单位要结合桂食药监办〔2010〕10号文件通知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落实,今年内要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规范运行。
二、各单位要加大协调力度,理顺关系,形成合力,及时有效地推进全区医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
三、从发文之日起,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对桂食药监办〔2010〕10号文件中规定的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行业从业人员发放《上岗资格证》。
四、对贯彻落实桂食药监办〔2010〕10号文件要求不到位,工作中推诿扯皮,影响全区医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全区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在全区医药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桂食药监办〔2010〕10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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