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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10-24
 

桂食药监办〔2012〕128号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心、窗口)、机关党委,驻局监察室: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际,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总体而言,我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方面是比较规范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新职能的到位,执法任务会不断加重,行政处罚案件也会不断增多。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充分体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执法原则,树立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力求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中对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未涉及的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本规则执行。

    四、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可根据本区域实际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完善、细化。

    五、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宣传培训工作,切实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工作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