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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  作者:  时间:2016-03-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宁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江南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祖国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会务;在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是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七条  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提出下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的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协商讨论的文件;

三、组织履行政协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贯彻实施上级政协所作出的决议,执行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

四、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江南区委、江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江南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经充分协商后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发生变动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六、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决定政协机关各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的人事任免;审议确认委员活动小组组长、副组长;

七、审议重要的工作报告、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建议案、提案等;

八、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对违反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或撤销参加政协的资格。

九、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自治区政协、南宁市政协所作的全国性、全区性、全市性的决议,认真执行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  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四、会议的议程、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

五、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重要决策和决定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商讨论南宁市江南区重大方针政策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江南区委、江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重要决策以及处理地方重要事务、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的报告、通报、说明,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审议提交政协江南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报告和重要情况汇报。

六、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其他领导同志、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七、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城区政协委员列席;必要时,邀请中共江南区委、江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党政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八、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九、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委员小组、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十一、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主席会议决定,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十二、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文     件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作好记录,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印送城区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具体由城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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