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申请条件 |
1.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建设项目、作业或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必须进行该工程的必要性论证,确保无其他可替代工程方案。必须进行文物保护单位风险危害评估,确保文物安全; 3.必须进行该工程的可行性论证,编制完善的文物保护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4.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必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申请书; 2.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保护范围的文件(附图); 3.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4.文物保护、安全的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涉及费用应明确来源); 5.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可自行编写或可以委托)。 6.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7.涉及爆破作业的,须提供文物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 8.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需提供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组织论证材料和有关说明材料。 |
办理地址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8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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