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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 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作者:   时间:2018-07-03
      日前,广西能源局、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监管,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滩涂等未利用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和光伏复合项目的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布设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对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及位于国家和广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绿色森林屏障等区域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予批准。

    通知强调,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在未利用地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年度光伏建设指标安排时,将予以倾斜支持。新建、改建和扩建所有类型的光伏发电项目的总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要明确规定或约定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各功能分区面积及土地用途、容积率控制要求、违规违约责任等。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确需突破《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节地评价论证。渔光互补、农光互补和林光互补项目等光伏复合项目应科学制定土地综合利用方案,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并作为参与年度配置光伏建设指标的竞争条件。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监管。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光伏复合项目要严格落实项目土地综合利用方案,切实开展种植、养殖,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严禁抛荒、撂荒、破坏耕作层。未按备案的土地综合利用方案实施的,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到位,如经查实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将视情况削减或取消其建设规模指标。造成耕地抛荒、撂荒、破坏耕作层的,由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复垦复耕,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布设光伏组件但一年后未能并网发电的光伏方阵,由能源主管部门联合行政审批部门责令用地单位进行清理,对于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应要求用地单位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