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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创建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区责任明细表(讨论稿)

江南区创建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区责任明细表(讨论稿)
考评项目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责任单位 配合责任单位 应提供的材料 完成时限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1 双拥工作纳入城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党政军领导政绩考核范围;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武装部、党委工作报告有双拥工作内容。 2 每做到一项得0.5分。 区委办、政府办、武装部、发改局   2011至2014年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队建设总体规划,党委、政府、武装部的工作报告、政绩考核要有双拥的内容。 6月底以前
2 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1 会议制度落实的得0.5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的得0.5分。 区委办、武装部、双拥办   2011至2014年区委召开的议军会议记录,军地联席会议记录,双拥领导小组会议记录 6月底以前
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每年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进行工作述职(或书面述职) 2 成员单位职责明确的得0.5分;有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得0.5分;进行工作述职(或书面述职)的得0.5分。 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职责,2011年至2014年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述职报告。 6月底以前
4 双拥办有专门的行政或事业编制和经费保障;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门的办公设备;双拥办有相对固定的部队人员参与工作。  2 有编制和经费保障的得1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门的办公设备的得0.5分;有相对固定部队人员参与工作的得0.5分。 双拥办     6月底以前
5 慰问部队、重点优抚对象等双拥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1 列入预算且有经费下拨凭证的得1分。 财政局 双拥办 2011年至2014年财政预算文件、经费下拨凭证。 6月底以前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 6 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规划,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 1 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规划的得0.5分;列入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的得0.5分。 武装部、宣传部、教育局、文体局 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度开展国防、双拥教育规划和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6月底以前
7 有国防和双拥教育阵地或教育基地,每年集中组织开展1次以上教育活动。 1 有教育阵地或教育基地的得0.5分;国防教育日组织活动的得0.5分。 宣传部   2011年至2014年开展教育活动情况 6月底以前
8 当地主要媒体开辟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专栏;交通要道、城区主要公共场所有永久性双拥标志或宣传牌。 2 开辟专栏的得1分;有2块以上双拥标志或宣传牌的得0.5分。 宣传部、文体局 城管局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9 军烈属家庭挂光荣牌;官兵立功受奖喜报及时送达并予以宣扬。 1 挂光荣牌的得0.5分;喜报及时送达并予以宣扬的得0.5分。 民政局 各镇(街道)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10 编印工作刊物,成立双拥工作网站(或有专门的双拥网页),交流双拥工作经验做法,反映双拥工作动态,宣传双拥先进典型。 2 编有工作刊物的得1分;成立双拥网站(或有专门的双拥网页)的得0.5分。 双拥办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三、拥军工作扎实有效 11 积极支持部队完成战备执勤、训练演习、科研试验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 3 有计划和措施的得0.5分;及时解决部队执行任务需求的得1.5分;训练演习群众损失得到妥善解决的得1分。 区委办、政府办、双拥办 武装部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12 组织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等拥军活动,支持部队信息化建设和实施人才战略工程成效明显。 2 有科技、教育、文化、法律等拥军活动计划的得1分;部队建设需求得到及时解决的得1分。 科技局、教育局、文体局、经信局 双拥办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13 大力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及时优质供应粮、油、水、电、气等。 2 达到规定标准的得2分。 发改局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14 支持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在规划审批、土地征用、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兼顾到军事需求。 2 制定并落实优先优惠政策的得1分;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按规定落实军事需求的得1分。 规划局、住建局、国土局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15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机制健全,依法优先、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案件和问题,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 有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政策规定的得1分;涉军案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无涉军案件)的得1分。 政法委、武装部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16 军供站人员、经费按规定落实,设施、设备完善,保障能力强,为过往部队提供优质服务。 2 军供站人员、经费落实,设施、设备完善的得1分;为过往部队提供优质服务,没有发生错供、漏供、误供和安全事故的得1分。 民政局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17 车站、码头、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有残疾军人、烈属和现役军人等优先优惠服务的标志,积极主动提供服务。 1 设有优先优惠服务标志的得0.5分;优先优惠服务对象满意的得0.5分。 卫生局、交通局、双拥办   2011年至2014年优先优惠服务的标志及提供服务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18 积极扶持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家属随军随调后一年内安置率(含货币化安置)达到100%。 3 安置率100%的得3分;95-99%的得2.5分;90-94%的得2分;85-89%的得1.5分;84%以下的不得分。 人社局 双拥办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19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按政策享受优待,军队干部、士官转业当年,子女入(转)学入(转)托享受同等优待。 2 出台地方性优待办法的得1分;政策落实到位的得1分。 教育局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20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交通站点,免收军车通行费用;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所设军车免费停放标志。 1 免收军车通行费用的得0.5分;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的得0.5分。 交通局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四、拥政爱民成果显著 21 驻军部队每年有拥政爱民工作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1 达到要求的得0.5分。 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每年的工作计划和检查总结情况 6月底以前
22 积极参加和支援驻地经济社会建设,有规划措施,有援建成效。 2 有规划措施的得1分;规划落实的得1分。 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23 勇于承担抢险救灾等急险重任务,预案健全,准备充分,完成任务圆满。 3 有预案的得0.5分;圆满完成任务的得2.5分。 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24 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帮困工作,积极参加驻地新农村建设或城市社区建设,有扶贫联系点和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援建点,每年援建有计划、有项目、有成效。 1 有扶贫联系点的得0.5分;援建计划落实的得0.5分。 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每年援建的计划项目效果等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25 大力开展助学兴教,组织团以上领导干部与贫困学生结对助学。 2 援建贫困学校的得1分;开展结对助学的得0.5分。 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26 团以上单位医院(门诊部)积极为驻地群众开展医疗服务活动。 1 为贫困群众义诊,经常送医送药的得1分。 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27 积极参加为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1 为驻地受灾和贫困群众定期开展送温暖活动的得0.5分;积极参加军地统一组织的捐赠活动的得0.5分。 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28 积极参加驻地绿化美化活动,在植树造林、环境整治等方面成效明显。 1 积极参加驻地植树造林的得0.5分;参加环境整治成绩突出的得0.5分。 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29 扎实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积极为驻地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好事。 2 充分发挥“三队”(战斗队、工作队、宣传队)作用,宣传和模范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得0.5分;每年为驻地少数民族群众办一至两件有影响的实事好事的得1分。 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每年的总结材料 6月底以前
30 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加强军警民联防联治,协助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有效。 1 组织部队参加平安建设的得0.5分;有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预案的得0.5分。 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31 支持驻地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支持少年军校工作。 1 完成学生军训任务的得0.5分;支持少年军校工作成绩突出的得0.5分。 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32 武装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驻军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成绩显著。 1 有协调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得0.5分;协调工作有力的得0.5分。 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33 结合本地区和驻军部队实际,出台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 1 有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的得1分。 区委办、政府办、武装部、双拥办 各成员单位 2011年至2014年的政策规定 6月底以前
34 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明确奖励办法并落实。 2 有奖励办法并落实的得1.5分。 区委办、政府办、武装部、双拥办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35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 2 把军事设施保护列入全民国防教育、普法教育计划的得0.5分;辖区内军事设施保护完好的得0.5分;地方建设没有影响军事设施安全或部队正常训练、工作和生活的得1分。 宣传部、公安局、住建局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36 严格落实征兵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兵员质量。 2 没有违纪问题的得1分,没有责任退兵的得1分。 武装部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37 现役军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待;残疾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参观游览当地公园、博物馆、风景名胜区享受优待。 2 现役军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参观游览享受优待的各得0.5分残疾退役军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的得0.5分;参观游览享受优待的得0.5分 住建局、交通局、文体局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38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退役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1 按要求落实的得1分。 民政局、人社局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39 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经费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抚恤补助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得到落实。 2 抚恤补助经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得1分;配套资金得到落实的得0.5分。 财政局、民政局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40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县(区)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逐步增加。 1 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并落实的得0.5分;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得0.5分。 财政局、民政局   2011年至2014年财务会计、财政预算等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41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1 已解决的得1分。 财政局、民政局   2011年至2014年的资料和图片 6月底以前
42 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实行城乡统筹,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并按时足额发放。 2 实行城乡统筹的得1分;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并按时足额发放的得1分。 财政局、民政局   2011年至2014年财务会计、财政预算等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43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按规定落实人员、经费,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全面完成。 2 人员、经费按规定落实的得0.5分;每年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在1次以上的得0.5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全面完成的得0.5分。 民政局   2011年至2014年的财务会计资料 6月底以前
44 优抚医院(光荣院)的人员,经费按规定落实,功能发挥良好;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1 人员、经费落实的得0.5分;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的得0.5分。 财政局、民政局   2011年至2014年财务会计、财政预算等相关资料及相关文件 6月底以前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45 军队转业干部及时妥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得到落实。 4 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得2.5分;安置随调家属的(含货币化安置)得0.5分;落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政策落实的得1分。 组织部、人社局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46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完成较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和技能培训经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 4 每年于12月31日前完成安置任务,安置率(含货币化安置)达到100%的得2分;本年度有意愿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100%得到培训的得1分,90%-99%的得0.5分;各项安置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的得0.5分。 财政局、民政局   2011年至2014年财务会计、财政预算等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47 军队离退休干部妥善安置,政治、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伤病残人员接收安置较好;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补助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 2 年度安置任务完成,军休干部政治、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伤病残人员接收安置较好的得1分;编制、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的得0.5分;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得0.5分。 财政局、民政局   2011年至2014年财政预算及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48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按政策接收安置,地方补助补贴落实。 1 按政策接收安置的得0.5分;补助补贴落实的得0.5分。 民政局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49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部分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性上访事件。 1 没有因政策不落实引发群体性(50人以上)上访事件的得1分。 政法委、民政局   2011年至2014年文件记录 6月底以前
50 部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严格执行群众纪纪律,在驻地群众中形象好。 2 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得1分;没有违反群众纪律的得1分。 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检查群众纪律情况 6月底以前
六、双拥活动坚持经常 51 双拥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 2 年度有计划的得0.5分;季度有安排的得0.5分;节日有走访的得0.5分;平时有活动的得0.5分。 双拥办 各成员单位 2011年至2014年每年的计划活动安排 6月底以前
52 广泛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为重点优抚对象办好事实事成效明显。 2 开展活动的得1分;重点优抚对象对活动满意的得1分。 双拥办   2011年至2014年每年的办好事实事的记录 6月底以前
53 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走访慰问驻军和重点优抚对象;驻军部队领导到地方有关部门走访。 1 每落实一项得0.5分。 民政局、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每年的记录情况 6月底以前
54 每年利用当地烈士纪念设施组织党政军领导和社会各界代表开展烈士纪念活动。 1 每年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的得0.5分;开展纪念活动有党政军主要领导参加的得0.5分。 民政局   2011年至2014年每年的活动材料及照片资料 6月底以前
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 55 部队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与驻地基层单位结成共建对子,军地双方有共建公约和共建活动制度,经常组织共建活动。 2 结成军民共建对子、有共建公约的得1分;经常组织共建活动的得1分。 文明办、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的共建对子名单、共建公约和共建活动制度,组织开展共建活动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56 有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军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 1 有计划和措施的得1分。 文明办、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具体计划和措施 6月底以前
57 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弘扬社会文明新风。 1 参加创建活动的得1分。 文明办、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活动材料 6月底以前
58 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共建(拥军)活动成效明显。 1 组织开展活动的得1分。 文明办、民政局、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活动材料 6月底以前
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59 军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办实事。 2 有互办实事计划的得1分;计划落实的得1分。 双拥办、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60 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1 没有遗留问题或有遗留问题但得到妥善处理的得1分。 双拥办、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61 有预防和处理军(警)民纠纷的规定措施,当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军地双方及时妥善处理。 2 有规定措施的得1分;没有军(警)民纠纷或有军(警)民纠纷但得到妥善处理的得1分。 双拥办、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九、群众满意度测评 62 优抚安置对象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对优抚安置政策落实情况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1 采取问卷调查或电话调查。每个市(县、区)上报优抚安置对象电话500个左右,省抽查200个左右。满意率90%(含)以上的得1分;90%以下的不得分。 民政局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63 部队官兵满意度测评,对驻地拥军优属工作情况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2 采取问卷调查。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满意率95%以上的得2分;90-94%的得1分;90%以下的不得分。 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64 社会公众网络调查满意度测评,对当地军政军民关系、驻军拥政爱民工作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2 采取网络调查或电话调查。电话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满意率90%(含)以上的得2分;90%以下的不得分。 宣传部、经信局   开设公众网络调查专栏和电话调查专线 6月底以前
十、加分项目 65 双拥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或自治区党委、政府、广西军区领导肯定并作出批示的。 1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肯定并作批示的加1分;自治区党委、政府、广西军区领导肯定并作批示的加0.5分。 双拥办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66 双拥工作成效突出,经验做法对全国或自治区双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被全国或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重大典型进行宣传并以文件形式转发的。 1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加1分;自治区转发的加0.5分。 双拥办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67 在军区级以上重大军事演习和重大科研试验中保障有力。 1 圆满完成保障任务的得1分。 双拥办、辖区各部队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68 辖区内优抚安置对象占人口比例高于全区平均水平。 2 辖区内优抚安置对象占人口比例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的,酌情加0.5-1.5分。 双拥办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69 参加全国双拥办和自治区双拥办组织的各类活动或竞赛。 2 取得全国一等奖的得1.5分;全国二等奖的得1分;全国三等奖的得0.5分;自治区一等奖的得1分;自治区二等奖的得0.5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5分。 双拥办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
70 撰写与双拥工作有关文章被全国、自治区主流媒体采用的。 2 被全国主流媒体采用每条得0.2分;被自治区主流媒体采用每条得0.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2分。 双拥办   2011年至2014年的相关资料 6月底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