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解表 | |||||||||
共 同 职 责 | |||||||||
1、确定本单位(系统)承办双拥工作的机构(股、室),并指定一名干部为双拥工作联络员;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优抚安置政策,制定本单位(系统)拥军优属的具体措施办法; 3、认真组织本单位(系统)深入开展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切实搞好军警民共建文明单位(行业)活动,增强做好双拥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4、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切实做好本单位(系统)的优抚安置工作,努力确保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稳定; 5、自觉履行各自的职责,每年12月底向江南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当年度开展双拥工作的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工作打算。 | |||||||||
序号 | 责任单位 | 工作任务 | |||||||
1 | 区委办 | 1.把双拥工作列入区委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2.把双拥工作列入区委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任期责任制;3.组织协调党委议军会议,领导“军事日”的活动;4.协调双拥有关活动的组织和开展。 | |||||||
2 | 政府办 | 1.把双拥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2.把双拥工作列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任期责任制;3.协调双拥有关活动的组织和开展。 | |||||||
3 | 组织部 | 1.做好本系统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2.抓好团以上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努力做到使用得当,人尽其才; 3.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军转干部在安置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
4 | 宣传部 | 1.围绕双拥创城目标,把全民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宣传工作规划; 2.组织、协调各级宣传、新闻、文化、出版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办好有关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宣传双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3.开展多形式的军地共建活动,指导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弘扬爱国拥军的奉献精神,培育关心、支持、爱护人民军队的社会风尚; 4、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 |||||||
5 | 政法委 | 1.牵头协调城区公、检、法、司支持、参与双拥工作,广泛开展国防教育、军民共建和拥军优属工作; 2.把国防教育纳入城区普法教育,依法妥善解决军地之间的经济纠纷,严惩破坏军事设施的犯罪分子; 3.积极维护军人、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问题。 | |||||||
6 | 编制办 | 1.按照上级要求,配备配强双拥工作机构和人员; 2.会同组织、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 |||||||
7 | 文明办 | 1.组织和指导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将双拥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单位检查评比内容; 2.制定具体计划和措施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3.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军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 | |||||||
8 | 发改局 | 1.将双拥工作列入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实施; 2.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和国家政策支持驻地部队重点国防工程建设; 3.协调有关部门优先保障部队装备、训练中物资器材和商品的供应; 4.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安置工作。 | |||||||
9 | 经信局 | 1.协调相关企业做好双拥工作,健全双拥组织网络,积极开展双拥创建活动; 2.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执行各项优抚双拥政策,保障本系统内重点优抚对象的各项合法权益; 3.支持部队信息化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通信保障。 | |||||||
10 | 教育局 | 1.将国防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开设国防教育课,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 2.积极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和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3.组织指导学生军训,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 4.支持有条件的小学办好少年(警)校; 5.制定和落实落实好现役军人子女和烈士、驻军军人子女入学优惠政策; 6.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 |||||||
11 | 科技局 | 1.积极组织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和社会科技力量开展科技拥军,帮助驻军搞好军事软件的研制开发和装备技术革新等,支持部队提高科技练兵质量; 2.开展送科技到军营活动,宣传普及军事科技知识,提高官兵的科技水平。 | |||||||
12 | 民族局 | 1.开展双拥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军方面的民族工作; 2.表彰军民团结、民族团结的先进典型,并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 |||||||
13 | 公安分局 | 1.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及随迁家属落户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协助部队维护军事设施安全; 3.指导各辖区派出所配合做好入伍新兵和国防生的政治审查工作; 4.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和社区治安联防,优化社会环境; 4.组织战时部队重要军事行动、重大活动的交通管制; 5.依法惩治侵害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 6.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 |||||||
14 | 民政局 | 1.城区双拥工作的主管部门,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2.检查督促拥军优属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3.做好优抚对象的思想教育工作和烈士褒扬工作; 4.做好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5.指导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和军供保障单位的管理工作。 | |||||||
15 | 司法局 | 1.开展法律拥军活动,指导基层法院建立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合议庭,为官兵提供法律服务; 2.依法优先审理涉军案件,积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3.建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服务站,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把国防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规划,作好国防法规的宣传教育。 | |||||||
16 | 财政局 | 1.做好本系统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工作,大力支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双拥共建活动; 2.将各级慰问部队、重点优抚对象等双拥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3.按照军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4.及时拨付拥军优属活动经费,落实国家政策,逐步解决优抚事业单位和优抚对象的困难。 | |||||||
17 | 人社局 | 1.积极支持军队建设和改革,做好新形势下安置政策的研究和落实;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转业士官、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做好下岗军转干部、失业军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3.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退役优秀士兵的开发使用工作,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完成好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任务。 | |||||||
18 | 国土分局 | 1.做好驻邕部队建设征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并协助搞好军用土地管理,落实军用土地政策,保证军事活动需要; 2.协调处理军地之间的土地纠纷。 | |||||||
19 | 建设局 | 1.协助驻地部队搞好军事设施建设,支持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 2.协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处理军地之间的房产矛盾和纠纷,在城乡规划中充分考虑国防利益和军事需求; 3、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 |||||||
20 | 规划分局 | 1.支持驻军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在规划审批、土地征用、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2.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中注重统筹规划,兼顾军事需求。 | |||||||
21 | 城管局 | 1.做好本系统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2.抓好部队营区周边市容环境的整治和管理;协助做好辖区内大型双拥宣传广告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3.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 |||||||
22 | 交通局 | 1.指导辖区的铁路、民航和公路客运等部门开设军人候车室和军人优先售票窗口,为军人提供优质服务; 2.做好军运工作,保障军事运输,对执行紧急任务的军人,凭部队团以上单位介绍信,提供交通便利; 3.开展军民共建文明车站活动,检查落实各车站、码头对革命伤残军人乘坐车执行半价优惠和军车过路、过桥、过渡和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实行免费通行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 |||||||
23 | 农林水利局 | 1.做好本系统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开展军民共建活动; 2、积极支持驻地部队发展农副业生产和“菜篮子”工程建设; 3.扶持优抚对象发展农业生产,勤劳致富; 4.制定优先保障部队战备、训练和生活用水的有关规定和措施,帮助驻地部队解决饮水问题; 5.支援部队做好抗洪抢险工作,为部队援建国家和地方水利重点工程建设提供支持。 | |||||||
24 | 工商联 | 1.积极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广泛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各商业店堂对现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实行优先和优质服务; 2.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 |||||||
25 | 文体局 | 1.组织协调广大文艺工作者利用各类文化阵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拥军活动; 2.努力塑造当代军人和拥军优属先进人物的光辉形象,激发广大军民爱国拥军的热情; 3.指导帮助部队丰富官兵的文化娱乐活动; 4、做好本系统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 | |||||||
26 | 卫生局 | 1.做好本系统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支持驻军医院和优抚医院卫生事业建设; 2.督促各级医疗机构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减免政策; 3.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加强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教育及普及有利强身健体的生活方式; 4.指导做好征兵体检工作。 | |||||||
27 | 发改局 |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军粮供应,为部队提供质优价廉的粮油制品,搞好军粮集中采购,切实保证军供粮油按质、按量、按品种及时供应,确保军粮供应安全; 2.提供信息、技术、物资服务,承办城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双拥工作事项。 | |||||||
28 | 人防办 | 1.制定城区人民防空工作规章、措施,组织落实《人民防空法》,普及人防知识; 2.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搞好人民防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3.抓好重点人防工程建设,大力开展平战结合,强化依法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三个效益”。 | |||||||
29 | 工商局 | 1.支持驻地部队的改革和建设,按照有关政策,对军供保障、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及优抚对象的生产经营提供帮助; 2.督促消协履行维护军人军属消费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个私协会教育和动员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广泛参与双拥工作; 3.做好本系统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 |||||||
30 | 国税局 | 1.在做好本系统的国防教育及优抚安置工作的同时,支持部队的改革与建设; 2.认真落实随军未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的革命伤残军人和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 | |||||||
31 | 地税局 | 1.做好本系统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2.支持驻地部队的改革和建设,对军供保障,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及优抚安置对象的生产经营按政策给予优惠。 | |||||||
32 | 总工会 | 1.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各级工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 2.发动和组织职工(双拥工作志愿者服务队)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3.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为军属和优抚对象提供就业生产、生活方面的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 |||||||
33 | 团委 | 1.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各级共青团工作计划,对团员、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 2.指导各级团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开展与军属和重点优抚对象结对帮扶、“一助一”扶优志愿服务活动,为他们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帮助; 3.指导学校和团委(支部)与驻军连队活跃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表彰先进典型; 4.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少年军(警)校。 | |||||||
34 | 妇联 | 1.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各级妇联工作计划,对广大妇女进行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组织妇女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 2.积极配合军队宣传表彰女军人中涌现的先进人物; 3.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军人家庭、婚姻等合法权益; 4.推荐军属和妇女拥军的先进典型; 5.为军属和重点优抚对象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帮助,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 |||||||
35 | 镇(街道) | 1.贯彻落实拥军优属政策,协助做好辖区优抚对象的抚恤和优待工作; 2.协助向社会募集双拥基金,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3.开展双拥宣传教育活动; 4.积极为驻军办实事,组织指导村(社区)开展军民共建活动。 | |||||||
36 | 武装部 | 1.驻地部队拥政爱民工作的牵头单位,组织驻地部队做好新形势下的拥政爱民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政策; 2.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全民国防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增强干部、群众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观念; 3.主动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联系,协调驻地部队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以及创建双拥模范城(区、县)活动,支援社会经济建设,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社会维稳和扶贫帮困工作; 4.做好征兵工作,确保兵员征集任务完成,协调搞好学生军训和地方学军活动; 5.督促镇、街道人武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双拥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搞好拥政爱民工作; 6.协同地方政府处理军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维护军人、军人家属、烈士家属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军地、军民关系中的重大问题。 | |||||||
37 | 辖区各部队 | 1.驻地部队的政治部门是拥政爱民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关,组织部队进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教育,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2.检查部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情况; 3.协调组织部队参加地方经济建设,支援社会公益事业,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公安部门开展军警民联防,维护社会治安;配合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 4.教育部队加强行政管理,严格各项纪律,树立良好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