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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办文办会程序中落实“五公开”的通知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1-05 | ||
局属各部门,各水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六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2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办文办会程序中做好“五公开”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348号)精神及城区政府要求,为健全办文办会机制,在办文办会程序中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促进政务公开常态化,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公文办理程序中落实“五公开” (一)各部门在拟制命令(令)、决定、通告(公告)、通知、通报、意见、议案、报告、请示、批复、答复、函、会议纪要等公文时,应在办文笺及办文系统中固定设置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环节,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拟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随公文一并报批。 各部门以局名义出台的有关政策,公文报批时应明确拟出台政策的公开属性。没有明确公开属性,或拟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但没有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局办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印发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版记位置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字样。 (三)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各部门要确保公文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开,并及时将纸质文件一式4份报送局办603室,由局办提供给政务服务中心、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供群众查阅。凡是属于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文件,要做好登记建档备查。 (四)各部门要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本部门不予公开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二、在会议办理程序中落实“五公开” 各部门应完善有关会议的公开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议题提出单位在制定会议方案或办会处理笺上,应提出是否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形式的意见,需要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的会议,要拟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及人员基本情况,随会议方案或办会处理笺一同报批。各部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和单位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材料不齐全的,按规定不予列入会议议题研究,并将会议方案或办会处理笺退回议题提出单位重新办理。会议结束后,编写会议纪要时要根据会议方案或办会处理笺报批情况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 三、在强化政策解读中落实“五公开” 将政策解读要求融入到办文程序,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含解读材料,下同)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对以局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局办按规定予以退文。文件公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和解读材料经局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由局办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同步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 2018年1月4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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