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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2-08
 

 

(桂政发〔2016〕75号 农机部分)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自治区农机局

75

农业机械改装点设立审批

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

 

自治区农机局

76

农业机械改装审批

设区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桂政发〔2016〕75号 农机部分)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自治区农机局

41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予以修改)

项目名称调整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县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农机局

416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设区市城区没有设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自治区农机局

417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定

自治区农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项目名称调整为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增加设定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

自治区农机局

418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注册登记与安全技术检验

设区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项目名称调整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