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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工作的通告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8-22 | ||
为加强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单位的监管,规范动物防疫活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防疫制度,促进动物防疫条件的不断完善。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等企业。 二、年审时间 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除节假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集中年审时间,过时不予受理,责任自负。 三、所需材料 (一)江南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申请表; (二)《上一年度本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本场所当年度畜禽饲养生产发展及疫病防控情况,防疫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疫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防疫档案、养殖档案建立情况,以及强制免疫、检疫申报、防疫消毒、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本、副本; (四)相关环评手续证明; (五)动物防疫条件变更情况及最新的场所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六)畜禽养殖场(小区)、隔离场需提供上一年度动物养殖档案,包括动物强制免疫记录、检疫申报记录、免疫监测报告、防疫消毒记录、诊疗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屠宰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生产记录、检疫申报记录、防疫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 (七)动物防疫相关制度文本; (八)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健康证明。(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等内容)
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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