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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表三 公路管理机构超限运输处罚部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9-11
 
法律依据 违法总类 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 车货总重超过55吨
实际重量(吨) 处罚幅度(元) 实际重量(吨) 处罚幅度
(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车货总重超限 超限率 两轴车
三轴车 四轴车 五轴车 两轴车
三轴车 四轴车 五轴车 六轴及以上车辆
超限率在5%以下 21以下 31.5以下 42以下 52.5以下 不罚款 21以下 31.5以下 42以下 52.5以下 57.75吨以下 不罚款
5%(含)~10% 21-22 31.5-33 42-44 52.5-55 200 \ \ \ 52.5-55 57.75-60.5 500
10%(不含)~20% 22-24 33-36 44-48 \ 300 \ \ \ 55-60 60.5-66 1000
20%(不含)~30% 24-26 36-39 48-52 \ 500 \ \ \ 60-65 66-71.5 1500
30%(不含)~40% 26-28 39-42 52-55 \ 800 \ \ \ 65-70 71.5-77 2500
40%(不含)~50% 28-30 42-45 \ \ 1000 \ \ \ 70-75 77-82.5 3500
50%(不含)~60% 30-32 45-48 \ \ 2000 \ \ \ 75-80 82.5-88 5000
60%(不含)~70% 32-34 48-51 \ \ 2500 \ \ \ 80-85 88-93.5 6000
70%(不含)~80% 34-36 51-54 \ \ 3000 \ \ \ 85-90 93.5-99 7000
80%(不含)~90% 36-38 54-55 \ \ 3500 \ \ \ 90-95 \ 8000
90%(不含)~100% 38-40 \ \ \ 4000 \ \ \ 95-100 \ 9000
100%以上 40-55 \ \ \ 5000 55吨以上 55吨以上 55吨以上 100以上 100以上 10000
车货几何总尺寸超限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500元罚款:(1)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4.0-4.5米(其中:集装箱运输车辆总高为4.2-4.5米,含4.5米)。(2)车货长度:18-25米(含25米)。(3)车货总宽度:2.5-3.2米(含3.2米)。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1)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4.5米以上。(2)车货长度:25米以上。(3)车货总宽度:3.2米以上。
特殊处罚幅度 1、超限车辆存在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按照本处罚额度的规定提高一档处理(如超限率为20%-30%的超限车辆逃避超限检测的,按超限率为30%-40%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2、超限车辆司机存在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对该类超限车处罚参照该车辆超限处罚档次提高三档或按法定最高限额处罚。
3、对存在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司机和车主,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