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注 |
1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或可不予罚款 |
涉及收公路的按照本表第3条“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进行处理。 |
情节较重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但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1倍至2倍罚款 |
情节严重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由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相关设施,且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2倍至3倍罚款 |
2 |
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的 |
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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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般 |
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但未落实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擅自施工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公路建设项目没有经过批准立项,擅自施工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公路建设项目没有经过批准立项,且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或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冲突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3 |
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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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经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由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经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经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由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收费设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4 |
收费站(卡)应当终止收取车辆通行费而不终止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经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终止收费,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的 |
没收非法所得,不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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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经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终止收费,由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收费设施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 |
情节特别严重 |
经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终止收费,由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收费设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5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经责令改正,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后果的 |
可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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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经责令改正,拒不纠正,但没有千万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经责令改正,主动纠正,但已千万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的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经责令改正,拒不纠正,且已造成社会影响、交通事故等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6 |
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尚未造成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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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造成社会影响和交通安全隐患等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7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责令改成,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公路日常检查、维护不及时,没有造成后果,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主动及时改正的 |
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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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公路日常检查、维护不及时,造成影响路容路况及行车安全等后果,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及时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公路日常检查、维护不及时,造成影响路容路况及行车安全等后果,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但未及时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公路日常检查、维护不及时,造成影响路容路况,造成安全事故的,或被新闻媒体等单位曝光,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8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示、标线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未造成后果,经自治区交通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主动改成的 |
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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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经自治区交通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不及时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造成安全隐患或交通事故,经自治区交通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未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9 |
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经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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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经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未能及时纠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10 |
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未千万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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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11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未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的 |
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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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未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没有及时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未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没有及时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未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没有及时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12 |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的,未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的 |
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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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不及时改正的,但未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并造成重大交通堵塞、交通事故或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13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履行公路绿化义务或未履行公路水土保持义务,未造成水土流失和公路地质灾害,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机构提出后,及时进行整改的 |
可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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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未履行公路绿化义务或未履行公路水土保持义务,未造成水土流失和公路地质灾害,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机构提出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
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未履行公路绿化义务或未履行公路水土保持义务,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机构提出后,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造成水土流失、公路地质灾害、交通事故等后果的 |
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14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含收费公路)养护作业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含收费公路)养护,未造成公路病害、交通事故和其他后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可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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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含收费公路)养护,未造成公路病害、交通事故和其他后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收费公路的责令停止收费; |
情节严重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含收费公路)养护,造成公路病害、交通事故和其他后果,拒不改正的 |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收费公路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 |
注:1、表中“以下”、“以上”包含本数。 2、本标准只对行政处罚进行规定,不涉及当事人承担的其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3、第3项至第14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罚。 4、行政处罚案件中有法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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