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1 |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不罚款 |
情节一般 |
占用公路不满10平方米的 |
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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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公路用地不满20平方米的 |
情节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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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2、占用弯道、桥头号、纵坡路段路面10平方米以下的 |
3、占用公路用地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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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公路5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平方米的 |
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2、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路面1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
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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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公路200平方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10000元,占用公路面积每增加10平方米,增加1000元罚款,但罚款额不得高于30000元 |
2、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路面50平方米以上的 |
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路面,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2 |
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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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点式挖掘(深度20CM以上)3个点以下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2、挖掘公路5平方米以下 |
情节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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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点式挖掘(深度20CM以上)3个点以上不满5个点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2、挖掘公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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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点式挖掘(深度20CM以上)5个点以上不满10个点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2、挖掘公路10平方米以上不满20平方米的 |
3、擅自挖掘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堵塞的 |
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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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点式挖掘(深度20CM以上)10个点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10000元,点式挖掘每增加一个点、挖掘公路面积每增加5平方米,增加罚款20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30000元 |
2、挖掘公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上的 |
因挖掘公路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中断、交通事故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
可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上罚款 |
3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穿越、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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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但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不罚款 |
情节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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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未建成,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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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未建成,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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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已建成,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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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已建成,已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其他从重情形的 |
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4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穿越、跨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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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架设、埋设管线,及时纠正的 |
可不罚款 |
情节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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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埋设低压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管线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2、架设、埋设低压非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管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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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架设、埋设入户电话线、照明供电线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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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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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埋设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管线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2、架设、埋设高压非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管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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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架设、埋设电讯电缆、光缆、10KV以下的电力线路等管线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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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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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架设低压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管线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2、架设、埋设10KV以上的电力线路等管线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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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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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架设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管线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2、在桥头号、隧道洞口架设、埋设非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管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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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桥头、隧道洞口架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管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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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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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作业刚开始,经制止,停止违法作业,不影响公路安全的 |
可不罚款 |
情节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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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作业已经轻微影响公路安全,经当事人恢复,没有造成后果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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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作业已经轻微影响公路安全,没有造成后果的,经制止,拒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和恢复原状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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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作业对公路安全造成影响,造成后果,经制止,当事人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和恢复原状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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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作业对公路安全造成影响,造成后果,经制止,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和恢复原状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6 |
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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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行驶公路,经制止,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路面损害的 |
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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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路面损害面积不满20平方米的 |
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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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路面损害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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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路面损害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不满100平方米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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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路面损害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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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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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经制止及时纠正的 |
不罚款 |
情节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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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未造成事故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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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造成事故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
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8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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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未造成公路损坏、交通事故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 |
可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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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造成公路损坏、交通事故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 |
可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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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造成公路损坏、交通事故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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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公路损坏、交通事故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9 |
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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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实际不符,实际几何尺寸和实际轴载不超限,未影响公路通行效率的 |
可不罚款 |
情节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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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实际不符,实际几何尺寸超限,实际轴载不超限,影响公路通行效率的 |
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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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实际不符,实际几何尺寸不超限,实际轴载超限,造成公路损坏的 |
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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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实际不符,实际几何尺寸和实际轴载超限,影响公路通行效率和造成公路损坏的 |
可处20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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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造成公路堵塞、路产明显损坏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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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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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公路附属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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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产损失不满1000元的 |
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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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产损失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 |
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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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产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
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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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产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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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产损失10000元以上的 |
可处5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0 |
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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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涂改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公路标志以外的公路附属设施,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 |
可不罚款 |
情节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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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涂改、遮挡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公路标志,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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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涂改、遮挡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公路标志以外的公路附属设施,影响公路附属设施使用功能的 |
可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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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涂改、遮挡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公路标志,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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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1 |
损坏、挪运输 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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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根的 |
可处200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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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根以上不满5根的 |
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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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挪动标桩、界桩5根以上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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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挪动标桩、界桩造成控制区界限不明,产生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等后果的 |
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2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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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公路标志以外的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经制止,立即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
可不罚款 |
情节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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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公路标志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经制止,立即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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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公路标志以外的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影响公路附属设施功能使用的 |
可处500元以下2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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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公路标志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影响其使用功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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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公路标志架设管道、悬挂物品,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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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13 |
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 、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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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公路标志一块、标线5米以下,经制止,立即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 |
可不罚款 |
情节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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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公路标志一块、标线5米以下,经制止,拒不立即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 |
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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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公路标志1块以上5块以下、标线5米以上20米以下,影响公路标志、标线使用功能的 |
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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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公路标志5块以上10块以下、标线20米以上50米以下,影响公路标志、标线使用功能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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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 、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未影响公路渡口正常使用的; |
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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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公路标志10块以上、标线50米以上,影响公路标志、标线使用功能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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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公路标志、标线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
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 、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影响公路渡口正常使用的、或造成安全事故、渡口设施设备损坏、人身伤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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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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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坏公路路面不满2平方米的 |
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
|
2、污染公路路面不满10平方米的 |
|
3、临时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未造成公路排水系统堵塞并及时纠正的 |
情节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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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坏公路路面2平方米以上不满5平方米的 |
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污染公路路面10平方米以上不满20平方米的 |
|
3、利用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局部淤积,削弱公路排水系统排水功能的 |
情节较重 |
|
1、损坏公路路面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污染公路路面2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
|
3、利用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淤积较重或所排放污物具有一定腐蚀性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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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坏公路路面10平方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2000元,损坏路面每增加1平方米,污染路面每增加5平方米,增加50元罚款,但罚款额不得高于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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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染公路路面50平方米以上的 |
|
3、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严重淤积或所排放污物具有严重腐蚀性的 |
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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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2小时以上交通中断、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
可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5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
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或者焚烧物品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经制止,立即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放养牲畜立即赶离公路未造成后果的 |
可不罚款 |
情节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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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或者焚烧物品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不满20平方米的,放养牲畜拒不赶离公路,未造成后果的 |
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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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或者焚烧物品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未造成后果的 |
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
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堵塞、交通事故、公路损坏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 |
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7 |
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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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公路排水设施10米以下、损坏公路排水设施5米以下 |
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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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公路排水设施10米以上不满30米、损坏公路排水设施5米以上不满20米 |
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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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公路排水设施30米以上不满50米、损坏公路排水设施20米以上不满40米 |
可处3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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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公路排水设施50米以上、损坏公路排水设施40米以上 |
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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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引起公路排水不畅、造成公路损坏的 |
18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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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坏公路路面5平方米以下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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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染公路路面20平方米以下的 |
情节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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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坏公路路面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 |
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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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染公路路面2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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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坏公路路面10平方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2000元,损坏路面每增加2平方米,污染路面每增加10平方米,增加50元罚款,但罚款额不得高于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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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染公路路面50平方米以上的 |
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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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造成2小时以上交通中断、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
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9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检验摩托车及小客车刹车性能的未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检验摩托车及小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刹车性能,未造成后果的 |
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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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造成公路损坏、交通堵塞、交通事故的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20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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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公路路产次生损失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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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公路路产次生损失的 |
处500元以上罚款、1000元以上罚款 |
21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以及悬挂跨路横幅1条以下的,经制止及时移除的 |
可不罚款 |
情节一般 |
两次以上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以及悬挂跨路横幅2条以下的 |
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墙体标语类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10平方米以下的 |
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10平方米以下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附着式店名牌、广告牌、宣传牌、跨路横幅 |
设置附着式店名牌、广告牌、宣传牌2块以下的:跨路横幅3条以上10条以下的 |
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设置附着式店名牌、广告牌、宣传牌2块以上5块以下的:跨路横幅3条以上10条以上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置附着式店名牌、广告牌、宣传牌5块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5000元,每增加1块增加罚款5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20000元 |
柱式、高耸式非公路标志 |
版面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 |
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版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满40平方米的 |
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版面面积40平方米以上不满80平方米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版面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平方米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版面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
可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侵入公路限界的 |
可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22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正在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
可不罚款 |
情节一般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宣传、广告、标语等布类软质横幅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KT板等硬质非公路标志的2块以下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KT板等硬质非公路标志的2块以上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影响行车安全、造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23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平面交叉道口未造成公路边沟等设施损坏,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的 |
可不罚款 |
情节一 般 |
平交道口搭接宽度不满3米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平交道口搭接宽度3米以上不满6米的 |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平交道口搭接宽度6米以上的 |
处2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平交道口搭接宽度6米以上10米以下的 |
罚款基数为30000元,拼接宽度每增加1米增加罚款50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50000元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坏、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24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拆除,处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正在修建、扩建,经制止,及时主动拆除的 |
可不罚款 |
情节一般 |
1、侵入建筑控制区的建筑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或扩建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2、墙体构筑物长度不满20米的,或扩建墙体构筑物长度不满10米的 |
3、电杆等杆状地面构筑物不满5处(根)的 |
情节较重 |
1、侵入建筑控制区的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满30平方米的;或扩建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20平方米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2、墙体构筑物长度20米以上不满50米的;或扩建墙体构筑物长度10米以上不满30米的 |
3、电杆等杆状地面构筑物5处(根)以上不满10处(根)的 |
情节严重 |
1、侵入建筑控制区的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或扩建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30000元,建筑面积每增加5平方米,墙体构筑物长度每增加10米、杆状构筑物每增加5要,增加罚款50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50000元 |
2、墙体构筑物长度50米以上的;或扩建墙体构筑物长度30米以上的 |
3、电杆等杆状地面构筑物10处(根)以上的 |
情节特别严重 |
在建筑控制区修建杆塔、广告牌等柱式、高耸式地面构筑物 |
可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修建、扩建建筑物、场面构筑物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可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25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埋设管线、电缆,经制止,主动拆除的 |
不罚款 |
情节一般 |
埋设管线、电缆长度不满50米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埋设管线、电缆长度在50米以上不满100米的 |
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埋设管线、电缆长度在100米以上不2100米的 |
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埋设管线、电缆长度在200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30000元,每增加1米,增加罚款1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50000元 |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造成已有的经过许可的管线、电缆损坏的 |
可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26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进行明米作业的或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利用公路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经制止,主动恢复原状的 |
不罚款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人工牵拉、吊装作业的 |
情节一般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进行明火作业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未造成后果的 |
使用机械、船舶等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情节特别严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进行明米作业的或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造成危害后果的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作业,造成公路桥梁损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
27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采伐护路林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树木50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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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 |
砍伐、损坏公路花草等绿化种植物不足5平方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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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 |
采伐护路林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或者树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
处采伐林木价值4倍罚款 |
砍伐、损坏公路花草等绿化种植物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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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采伐护路林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或者树木100株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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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采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 |
砍伐、损坏公路花草等绿化种植物10平方米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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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28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泄露、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1、造成路产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失不满1000元 |
处1000元罚款 |
2、掉落、遗撒、飘散、泄露、抛撒、散落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情节一般 |
1、造成路产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失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掉落、遗撒、飘散、泄露、抛撒、散落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
情节严重 |
1、造成路产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2、掉落、遗撒、飘散、泄露、抛撒、散落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情节特别严重 |
1、造成路产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失10000元以上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2、掉落、遗撒、飘散、泄露、抛撒、散落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
29 |
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变压器等设施1处、5根杆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变压器等设施占地面积在1处以上 、5根杆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在公路、公路用地内设置塔、变压器等设施1处,5根杆以下 |
情节严重 |
在公路、公路用地内设置塔、变压器等设施1处以上,5根杆以上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造成交通事故、公路设施损坏、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