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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南区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6-05
 

 

江府办〔2017〕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城区政府同意,现将《江南区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江南区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发〔2015〕36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桂发〔2016〕24号)文件精神以及南宁市有关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部署,围绕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2017年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行政审批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做好承接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继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适时出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责任单位:编办、政务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

(二)建立中介机构管理应用平台和中介机构信用档案,配合自治区做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发改局、政务办)

(三)实行权利清单、责任清单动态管理。编制完成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推进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责任单位:编办、政务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

(四)加强收费管理,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者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责任单位:财政局、物价局)

(五)加强市场监管,落实国家、自治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程序的相关规定,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进行清理、废除,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制定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责任单位:工商质监局、发改局、法制办、食药监局)

(六)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配合国家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发改局、工商质监局)

(七)继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公布进场项目目录,完善交易规则,强化交易监管等。(责任单位: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局、财政局)

(八)创新社会治理。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应急管理、防灾救灾减灾的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共突发事件和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加强重点领域服务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除治理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环节、全链条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责任单位:应急办、民政局、农林水利局、公安分局、安监局、交通局、食药监局、住建局)

(九)建立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优化公共服务办理流程,实行动态化管理,促进公开透明,全面推进公共服务事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责任单位:政务办、编办、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科学界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并按要求做好报备工作。(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十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程序。(责任单位:各重大行政决策机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二)推行重大决策民意调查制度。积极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责任单位:各重大行政决策机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统计局)

(十三)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进一步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制定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并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人才作用。(责任单位:法制办、司法局)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完善乡镇“四所合一”改革工作,推进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顺利运转。(责任单位:城管局、住建局、环保局、安监局、编办、法制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五)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的部署,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细化、量化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裁量标准,统一规范行政裁量的范围、种类和幅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责任单位: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十六)建立行政执法制度。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告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听证、集中讨论制度和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办、各镇人民政府)

(十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南宁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规定,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公共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运用南宁市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强化对行政处罚的实时监督,做好与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对接工作,及时将行政执法数据录入系统和上传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严格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科学分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确定内设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本部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办、发改局、各镇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报名考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年内各行政执法机关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活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工作制度,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并开展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加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全面完成“天网工程”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保障机制,推行岗位定期轮换等工作制度,对长期在一线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考核、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财政局、法制办、公安分局、人社局)

四、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二十)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及时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责任单位:法制办,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起草单位) 

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二十一)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均须设置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方便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政行为。(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十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认真落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建议。(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十三)加强专门监督。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专门监督。重点加强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本级预算执行、重点民生项目和资金、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逐步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全覆盖。(责任单位:财政局、审计局) 

(二十四)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健全重大事项协商制度,认真办理政协提案。(责任单位: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十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和政策解读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出台推进政务公开措施,拓宽政务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范围和内容;重点推进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实施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并着力解决信息公开工作滞后问题;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责任单位:政务办、财政局、发改局、扶贫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六)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工作。全面落实行政复议职责,严格履行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法定义务;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建设,举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培训班或者组织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参加上级开展的培训活动;强化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保障,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监督、激励机制,强化对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考评,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明确考评标准,考评结果纳入机关绩效。(责任单位:法制办、财政局、各行政机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十七)充分利用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南宁市行政调解办法》,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意见,发挥仲裁解决民事纠纷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司法局、法制办、农林水利局) 

七、加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二十八)继续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全面完成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学法任务,坚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学法、举办“法治讲堂”活动等形式,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切实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责任单位:法制办、司法局、政府办,政府其他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十九)继续开展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责任单位:组织部、人社局、司法局、法制办) 

八、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保障 

(三十)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责任单位:法制办,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三十一)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本地区、本部门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及时研究和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十二)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乡镇法制员队伍,使法制机构、人员与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办、法制办) 

(三十三)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制定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方案、明确考评指标并开展监督检查和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绩效考评范围。继续推行依法行政考核末位约谈制度,对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成绩排名末位的被考评单位,启动末位约谈机制,由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任单位:法制办、绩效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十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各级各部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法治宣传,积极主动报送法治政府建设信息。(责任单位: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十五)深入开展“七五”普法,弘扬宪法精神,引导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责任单位:司法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