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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综治(平安建设)工作专项督查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5-22 | ||||||||||||||||||||||||||||||||||||||||||||||||||||||||||||||||||
中共江南区委办公室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综治(平安建设)工作专项督查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5年江南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严格落实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促进城区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经城区党委、政府同意,决定对城区各有关单位进行综治(平安建设)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检单位 (一)江西镇、苏圩镇、延安镇、福建园街道、江南街道、沙井街道。 (二)江西派出所、苏圩派出所、延安派出所、福建园派出所、江南派出所、五一派出所、亭子派出所、沙井派出所、水上派出所。 (三)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直属机关工委、总工会、团委、妇联。 (四)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林业水利局、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法制办公室、水库移民管理局、信访局、信访调处中心。 (五)江南区人民法院、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市交警支队五大队、江南消防大队、江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江南区国税局、江南区地税局、市规划管理局江南分局、市国土资源局江南分局。 二、督查内容 (一)镇、街道 落实综治(平安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 (二)派出所 1、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情况; 2、落实人口户籍管理、租赁房屋以及公共场所的管理措施情况; 3、维护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秩序情况; 4、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开展治安整治,查处“黄赌毒”,开展打黑除恶,查处治安案件情况; 5、指导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治工作情况; 6、接受群众报警求助,执行24小时值班接待制度情况; 7、建立和落实警民联系制度情况。 (三)部委及人民团体 履行综治成员单位职责情况。 (四)政府职能部门 1、履行综治成员单位职责情况; 2、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政府部门的执法规范情况(执法案件办理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城区双管单位 履行综治成员单位职责情况。 三、督查组成员 此次督查工作由城区法制办牵头落实,法制办、区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综治办、绩效办、司法局、统计局、江南公安分局纪检监督室派员组成督查组(详见附件)。 四、督查时间及方式 督查采取被考核单位自查自纠、督查组现场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3月9日至3月12日) 被检查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于 (二)现场检查阶段(2015年3月13日至3月25日) 1、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汇报;查看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台账、照片、报表等材料。 2、现场检查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情况、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情况、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运行情况、法律和安全防范宣传情况等。 3、抽样调查群众安全感、矛盾纠纷的调处、治安问题的及时解决、对综治部门的了解、平安创建的参与、提升安全感入户宣传等。(以镇、街道为单位,每个单位抽查15户,其中入户5户、电话调查10户) 4、抽查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汇总督查情况阶段(2015年3月25日至3月31日) 督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报告并评定各受检单位考核等次。 五、督查结果 (一)督查报告报区委审定后,由区委办公室通报各单位。 (二)经检查发现明显失职并已对城区综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六、工作要求 (一)各受检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受检的各项工作。 (二)督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做到严格、深入、细致,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联系人:陆泊波(法制办) 联系电话:4840823 黄政本(综治办) 联系电话:4832788 附件:1.综治(平安建设)工作专项督查组人员组成 2.综治(平安建设)工作专项督查组人员统计表 中共江南区委办公室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0日 附件1 综治(平安建设)工作专项督查组人员组成 区委督查室2人 政府督查室2人 法制办4人 综治办2人 绩效办1人 司法局2人 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队(普查中心)4人 江南公安分局纪检督查室2人 附件2 综治(平安建设)工作专项督查组人员统计表
注:各督查组成员单位请于3月12日前填写本表报送法制办,同时一并报送本单位提供现场检查使用车辆的车牌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