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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4-16 | |||||||||||||||||||||||||||||||||||||||||||||||||||||||||||||||||||||||||||||||||||||||||||||||||||||||||||||||||||||||||||||||||||||||||||||||||||||||||||||||||||||||||||||||||||||||||||||||||||||||||||||||||||||||||||||||||||||||||||
南宁市江南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江南区环境保护局 一、行政许可(共三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满5年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0项) 三、行政处罚(共九项) (一)对违反环境保护综合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对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3、《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4、《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三)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408号);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六)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七)对违反清洁生产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八)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九)对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四、行政征收(共1项) 排污费征收 法律依据: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五、行政强制(共0项) 六、行政裁决(共0项)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0项)
南宁市江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江南区环境保护局 单位名称 南宁市江南区环境保护局 主体性质 法定 机关 编制数 6人 主体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下属机构名 称 南宁市江南区环境监察大队 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编制数 7人 派出机构名 称 主体法律依据条款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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