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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4-16
 
附件4
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实施单位名称:江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一、行政许可(共5项)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第二款“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企业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05]229号):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目录》中规定由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部门是项目核准机关。”第三条第二款“县、城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第三款“市、县(城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项目核准机关,其中市、县(城区)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部门是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
     
(二)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属城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企业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05]229号):南宁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经济委员会;各县(城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各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部门。”、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第五条“南宁市的市、县(城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机关。市、县(城区)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部门是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机关。”
(三)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08〕336号)》第三条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经济委员会负责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其中符合第(一)、(二)项条件的建筑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和审查。 ” 
(四)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五)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2项)
(一)项目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7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项目名称:《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企业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05]229号):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城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