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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4-16 |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实施单位名称: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2:
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实施单位名称: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共4项) (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罚款 1.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法律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实施单位名称:江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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