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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4-16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实施单位名称: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名称

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体性质

行政

编制数

7

主体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二款、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一款;、《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第六条三款、第七条二款。

下属机构名称

江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主体性质

事业

编制数

5

派出机构名称

 

 

编制数

 

主体法律依据条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广西劳动保障监察实施办法》第三条

 

 

 

附件2

 

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实施单位名称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共4项)

(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罚款

    1.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法律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实施单位名称:江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办理机构、岗位

程序、要求和时限

执法责任

备注

行政处罚

1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程序: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时限: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要求:严格执法、严格程序、严格时限。

《劳动法》第103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就业促进法》第6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