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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4-20
 

 

 

江府〔201226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 2012年 1 月 1日起施行。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 号)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城区政府决定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行政强制依据的清理。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据此,经清理核实,有关行政强制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1、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2、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扩大规定;3、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或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据此,清理和认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清理和认定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应当以法律为依据。现有的实际实施行政强制的单位都要纳入清理范围。

经清理核实,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纠正:1、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即无法律法规规定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无法律规定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2、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的;3、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4、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清理的原则和分工

行政强制依据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按照谁实施、谁清理全面清理、依法清理的原则实施,要逐件、逐条对照行政强制法进行梳理,重点查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有关行政强制的依据与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依法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一)行政强制依据清理工作分工

规范性文件清理。以城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或主要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牵头起草部门、主要实施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经城区法制办审核后,报城区民政府审定。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镇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清理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分工

以城区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的,由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清理意见经城区法制办审核后,报城区政府审定。

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本镇政府提出清理意见。清理意见经城区法制办审核后,报城区政府审定。

三、清理步骤和时限

(一)城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以及城区政府、城区政府各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的清理。

各单位要在2012年4月20日前提出清理意见,并填写《行政强制依据清理表》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送城区法制办。城区法制办在2012年4月25日前完成审核后报城区政府审定。

)清理工作完成后,城区法制办要及时汇总清理结果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统计表》城区政府,由城区政府按照要求送南宁市法制办。

)清理工作结束后,政府将通过统一公布清理结果。

四、工作要求

开展有关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的清理,是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性强、时间较紧、任务较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相关工作人员,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城区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

与本次清理的表格可到江南区法制办公共邮箱fzb4887906@163.com,密码:4887906)下载,联系人及电话:林秋荣  4887906。

 

附件:1行政强制依据清理表

2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一二十七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强制  清理△  通知                            

抄送:党委区人大区政协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4 17日印发  

                                         (共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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