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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如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区)委书记用人行为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4-30

    “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这是我党多年来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用人的具体体现。县(区)委书记作为党委一把手,能否用好人非常关键,他们的用人行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力。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的“用人权”,对于建设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基层领导班子,加强党对基层工作的领导,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区)委书记的用人行为,有利于完善“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的民主选拔制度,严防任人唯亲和买官卖官,对于端正党风,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至关重要。

    一、新时期县(区)委书记在行使用人权方面出现的新特点

    一是在权力分配上,由高度集权向合理分权迈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用人权在党委集体和基层群众中得到合理分配,群众的参与权、推荐权、选择权、监督权逐步得到落实,用人权由高度集中向扩大民主方向渐进。

    二是在权力运行上,由“人治”向“法治”迈进。过去“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权力运作方式得到了根本的改变,取而代之的是民主选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选人用人制度的实施,使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环境中脱颖而出。

    三是在权力监督上,由强调自律向自律与他律紧密结合迈进。近年来,除了通过思想教育,提高县(区)委书记贯彻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四化”方针的自觉性外,还建立了《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处理规定》等一系列法规,把自律作为基础,把他律作为根本,加强了对县(区)委书记用人权的监督。

    二、当前个别县(区)委书记在行使用人权上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

    县(区)委书记的责任要求他(她)必须有一定的用人权,但在用人上有哪些权力,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权力的运作也缺乏规范化的有效监督。

    一是监督的主客体自觉性不强。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组织监督的主动性不够,县(区)委书记自我监督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还不够强。

    二是监督体系的有序性不强。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在对县(区)委书记的监督上,各行其是,合力不强。

    三是监督活动的规范性不强。对县(区)委书记用人权监督活动的开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监督工作事后调查多,事前检查少,监督活动开展缺乏经常性。

    四是用人失误责任追究不力。没有建立系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不明确,什么情况下属于用人失误,发生用人失误应追究谁的责任,追究什么样的责任等等,都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直接导致用人失误无法追究责任。

    三、对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区)委书记的用人行为的一些建议

    (一)县(区)委书记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用人纪律

    选人、用人、管人是县(区)委书记的重要职责,也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县(区)委书记首先要带头遵守纪律,公道办事,公正为人,以正服人,使常委及其他干部从自己身上见到标杆。工作中,要始终做到对己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

    (二)要科学界定县(区)委书记的用人权

    县(区)委书记的用人权贯穿于用人的全过程,在干部培养阶段,有确定后备干部人选的权力;在干部选拔任用阶段,有提名、推荐、协商、决定等各项权力;在干部选拔任用之后的教育、管理、监督阶段,仍有对干部工作学习督促、检查、监督的责任和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县(区)委书记的用人权范围要界定在同级副职和下级正职的提名权两个方面。县(区)委四套领导班子成员、乡镇党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和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的推荐,一般由县(区)委书记提出人选,县(区)委常委会讨论,然后向上一级党委推荐;县(区)直部门正职提名,由县(区)委书记在吸收民主推荐、部门前任、部门干部及其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人选交书记办公会讨论,意见统一以后,组织考察,最后召开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命。

    (三)要规范县(区)委书记的用人行为

    一要在用权时间上作限制。时间一般为班子换届或缺额需要补充时,缺额补充推荐每半年一次。

    二要在用权规模上作限制。除班子换届之外,届中对领导班子调整,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每次调整不应超过同级干部总数的20%。

    三是要在用权程序上作规定。县(区)委书记提名、推荐干部时,要深入群众中调查,根据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提出人选。

    (四)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的用人权。

    一要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坚持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考察预告、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成功作法,进一步深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认真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纪检、组织、检察、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形成监督合力,定期召开联席会,互通情况,建立信息库,把握县(区)委书记用人权行使动态,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按权责对等原则,明确县(区)委书记在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的责任内容,明确界定用人失误的具体表现和相应的责任追究标准及责任追究方式。 (黄汉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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