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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县(区)委书记用人真正成为县(区)委用人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4-30

    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区)委书记的用人行为,让县(区)委书记用人真正成为县(区)委用人,严防任人唯亲、买官卖官,对端正党风、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至关重要。

    一、当前县(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的一些现状。

    第一,当前县(区)委书记用人的“集权程度”相当高,不仅干部的提拔任用,有些重大工程的决策,都是县(区)委书记“一锤定音”。在一个县(区)里,提拔和选用干部,大都是按县(区)委书记的旨意、授意和看“脸色行事”,组织部门往往是走个常规程序罢了。由于书记一言九鼎,虽然有组织考察、常委会、书记碰头会等程序看似“关卡重重”,其实最终体现的多是书记的“个人意志”。在很多地方,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任命,一直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考察任免制,换届选举前将拟任命的干部委派下去,组织部门还要出面做代表的工作,保证其当选,实现“组织”的意图。尽管也走了考察、评议、选举等程序,但党员代表或人民代表对其任免没有实质性的决定权。同样,为了树立上级组织的权威性,上级党委经常在任期中对下级主要领导进行调整,这样做的结果是:官员只对上负责,只要做出让上级看得见的政绩,与上级主要领导搞好关系,就可以继续升官。

    县(区)委书记用人行为“高度集权”的后果就是县(区)委书记在当地找不到可以制约他的力量。干部们把这个县(区)看作是县(区)委书记个人的天下。在这样的体制之下,就为县(区)委书记岗位提供了腐败的空间。可以肯定,把权力集中在一个人的手中,即使他的人性再完美,即使他的免疫力再强,也难免会有被攻陷的可能。

    第二,对县(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在理论上,人大监督主要是指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对由其所产生的“一府二院”的监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县(区)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的状况普遍存在。因此,某些党代会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而同级的纪委监察机关,在县(区)委书记的领导之下,又怎敢实施监督呢?当下级或同级干部的切身利益受到县(区)书记掌握时,干部们不可能行使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要他们担负起监督一把手的责任,未免有些不切实际。县(区)委书记一方面手握重权,一方面又缺乏必要的监督,他的权力没有看得见的界限,这样一来,一旦权力的真空形成,腐败问题就会发生。至于上级党委、纪委和媒体监督,机会少而且成本高。对此,有关人士将其概括为“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

    二、造成县(区)委书记用人上出现问题的原因

    造成县(区)委书记用人上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上放松世界观改造、权力观扭曲的因素,也有党组织对他们疏于教育、要求不严的问题,但关键还在于缺乏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第一,权力运行不规范。县(区)委书记位置特殊,责任重大,具有班子其他成员所不及或不具备的指挥、决策等权力,在选人用人上表现为行为的自主性、地位的权威性和作用的决定性。因此出现县(区)委书记的用人行为在理论与实际中不一致,责任无法明晰界定,使其在用人上存在着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致出现了书记“权力无限大、责任无限小”,出了问题无法追究的局面。

    第二,监督制约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一是县(区)委书记不接受监督。有的县(区)委书记常常以监督者自居,缺乏接受监督的意识,认为监督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对开展工作是一种束缚。二是上级监督缺乏经常性和时效性。由于县(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受时空限制,上级监督不能经常性地进行,对县(区)委书记行使用人权的情况不能及时掌握,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三是同级监督弱化。班子成员或奉行好人主义,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碍于情面,而不愿监督。四是下级监督软化。由于书记掌握着相当大的用人权,怕监督会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五是群众监督虚化。由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公开性不强,用人权的运行比较封闭,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受到限制,无力监督。

    第三,查处和惩治不力。一是有案不查。有些地方治党不严,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疏于监督。有的地方,干部群众对县(区)委书记的用人问题反映已十分强烈,但上级领导机关却不认真调查,甚至捂着盖着,采取组织调整、另行任用的办法,将其调走了事。二是查而不处。少数领导认为县(区)委书记主持一个地方的工作,面对的矛盾多,工作压力大,在用人上出点问题情有可原,只要不是严重违纪或触犯刑律,就可以既往不咎,以致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第四,受外部环境影响。当前,县(区)委书记在用人上面临着方方面面因素的干扰,承受着很大的压力。有些干部封建“官本位”思想严重,拉关系、走门子,跑官、谋官,要职级、要待遇。有的人为谋取官位,不惜施以重金贿赂县(区)委书记,少数上级领导干部甚至向县(区)委书记施加压力。面对复杂的环境,县(区)委书记如果没有坚强的党性,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就很容易受到侵蚀,或屈服于人情和压力而放弃原则,或收受好处和贿赂而违反规定,触犯党纪国法。

    三、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区)委书记的用人行为几点措施

    那么,怎样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区)委书记的用人行为,让县(区)委书记用人真正成为县(区)委用人?笔者认为可以下几点措施考虑:

    第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机制。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区)委书记的用人行为、遏制腐败的有效方法。

    第二,充分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健全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重点加强党委全体会议的作用,严格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真正确立党的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的地位。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必须有规范、明确的方法在领导层酝酿;常委会讨论时,要认真听取组织部门的情况介绍,书记不得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县(区)委书记要代表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专题报告一次执行干部政策、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同时,每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报告一次县(区)委选人用人情况。

    第三,真正实施“党代表常任制”。党代表有权质询县(区)委书记对党代会决策的执行情况、县(区)委必须负责地对每一个党代表的质询作出答复,重视“党内民意”和党外群众的普遍意愿。努力建立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机制,真正让党员有行使民主的权利,党代会”通过合法程序有罢免县委书记的权力。同时,县(区)委书记用人的情况,每年要接受一次四大班子成员、下级主要领导和基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测评。

    第四,健全和完善党内选举候选人提名方式。把组织提名与党员提名结合起来,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一是将选拔干部的提名权、考察权和决策权分离,避免“领导个人说了算”和“组织部门有偏见”的不透明做法;二是由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进行推荐,组织部门根据岗位职数和干部状况确定提名候选人;三是由组织、纪检、检察、审计等部门,结合群众意见对候选干部进行综合考察,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四是对选拔对象的考察情况,要及时公布,确保群众“知情权”,然后再提交常委会乃至全委会,实行票决通过,这样可减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误。

    第五,要切实科学规范县(区)委书记权力使用的程序。以“票决制”来决定领导干部任用制度,防止县(区)委书记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定,使“家长制”、“一言堂”失去存在的依托。要扩大基层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畅通人民群众表达意愿的渠道,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就监督到哪里。可在县(区)一级建立“巡视制度”,加强对县(区)委书记的监督,及时把不称职的县(区)委书记从重要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

    第六,严格执行选人用人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县(区)委书记的制约机制,可在党委、政府、人大之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使县(区)党委的权力不要集中到县(区)委书记一人身上。同时,要严格执行选人用人责任追究制度,凡本地区出现选人用人重大失察失误、严重用人不正之风的问题,确属县(区)委书记负主要责任的,应严格责任追究。(潘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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