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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通知
来源:南宁市城市管理局   作者:南宁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2015-07-23
 
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 通        
南城管联发〔20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已经第 90 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5年4月14日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1 总则
 
1.1  为加强我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美丽南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全爱卫发〔2014〕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城乡户外空间和各类户外设施的管理,包括道路、建(构)筑物、照明、广告标识、园林绿化、居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工地、水域、城中村等有关容貌和环境卫生。本标准未明确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执行,本标准高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的,按本标准执行。
1.3  本标准分城市、县城、乡镇、村庄四类。城市标准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内,县城标准适用于市辖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乡镇标准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村庄标准适用于村庄(屯)。
1.4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建设与管理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我市城乡特色。全体市民应自觉遵守本标准,提高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城乡环境整洁、有序、美观、文明。
1.5 本标准所称道路,是指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立交桥、高架桥、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含城镇所在地、村屯过境公路。
1.6 本标准所称公共场所,是指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市场、居住区的公共区域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场所。
1.7 本标准所称公共设施,是指设置在道路、公共场所和居住区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1.8 本标准所称照明,是指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道路、街巷、居住区、城中村、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1.9 本标准所称广告,是指在户外场所、空间及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形、充气物、条幅等载体设置的广告。本标准所称标识是指招牌、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楼宇名称等非交通标志类视觉识别标志。
 
城 市 标 准
 
市政道路
   2.1 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安全,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坑凹、隆起、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人行道路面及路缘石顶面应平整、通畅,道板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图案清晰,保持洁净,出现破损应使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
2.2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安装牢固,保持完好,正位;雨污水检查井内应设置防坠网,雨、污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确保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井盖上无垃圾积存。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防止“四害”滋生,水体中有蚊幼(蛹)的数量少于5%。
2.3 道路隔离护栏(墩)整齐、完好,保持清洁美观,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无安全隐患。
2.4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范,标志、标线清晰。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上划定的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2.5 道路在进行改建、扩建、养护、维修等作业时,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和材料应摆放整齐;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施工期间废水、泥浆无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市政排水管道现象;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及时修复;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2.6 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进行挖掘、加工、经营、作业、堆放及搭建(构筑物)等。桥面(隧道)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露宿、违章停车、违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现象。
2.7 在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无违章经营、作业、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和堆放物品、晾晒衣物等现象;临街店铺无跨门槛(窗)经营现象;车辆停放整齐有序,无乱停放现象
    2.8  道路及临街两侧空旷场地无冲洗车辆和收贮废旧物品现象。经批准的临街车辆维修、冲洗和废旧物品收贮活动应在经营场所内经营,经营场所内车辆冲洗应设置隔油沉砂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污水泥沙不得排出城市道路或直接排入下水道。
 2.9 道路应保持整洁,沿线无明显暴露垃圾,并定期冲洗、洒水、减少扬尘,有条件的应采用水洗除尘,冲洗除尘后的道路和路缘石无积灰积泥、无明显扬尘和灰带。主要道路实行24小时连续性清扫保洁,其他道路定时清扫保洁,一至四级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除特殊情况外,路面冲洗应在凌晨0:00至凌晨6:00进行。偶发道路污染事件时,应在2小时内开始清污作业,及时消除污染,清污污水不得污染环境。
2.10 道路清扫产生的垃圾、污泥、粉尘等应及时清运。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在路边堆积。
2.11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桥区(隧道)无污损、积水等现象,栏杆应定期清洗,保持整体洁净、美观。桥梁的护栏、扶梯、桥塔、悬索、桥墩等部位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或者涂装,出现损坏时应当及时维修。桥梁下地面应硬化或绿化,无沙土裸露,不得违法搭建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乱牵乱挂。
2.12 临街单位、店铺门前责任范围内地面卫生整洁,无跨门槛经营,无违法宣传促销活动,无乱倒乱排污水,无涂画、张贴、张挂,无车辆乱停放等现象;不得有损坏树木、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现象,夜景灯光和广告牌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断亮现象。
    2.13 经批准统一设置的临时摆卖街应在规定地点、时限内规范有序经营,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临街店铺经营者和饮食店产生的各种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应按规定处理,不得堆放在路边或者倒入设置于道路上的垃圾箱(桶)
    2.14  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应密闭运输,运输途中无遗撒、泄漏等现象。
    2.15   道路上的各类架空管线应逐步做到“入地、入管、入廊”,暂时无法入地入管入廊的应“贴墙、捆扎”,宜保持整齐、有序,不得乱拉乱设,废弃的管线应及时清除,无安全隐患
 
建(构)筑物
    2.16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和建造。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的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性,注重美观,造型、装饰和色调等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注重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的应用。
    2.17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历史街区内毗邻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其他建筑,应当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风格和空间环境相协调。
    2.18 现有建筑物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2.19 建(构)筑物顶部和临街立面无超越建筑设计设置的遮阳雨棚,阳台、平台、外走廊无超出墙体立面的防护网(栏)。卫星接收器、防盗栅栏(窗、门)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外挑阳台提倡不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宜低于护栏高度。临街建筑物的外走廊外、阳台外和窗外不得晾晒、吊挂和堆放物品。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门窗外及其附属设施应保持形状完好和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挂吊现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无灰尘、污迹,保持干净,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2.20 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各类电源线、电话线、网络联接线、电视信号线、监控器联接线、支撑线等各类管线做到“入地、入管、入廊”,暂时无法入地入管入廊的应“贴墙、捆扎”,宜保持整齐、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2.21 临街建(构)筑物无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现象。安装的空调、排气扇的底部应高于地面2米以上,不影响市容和行人通行,空调机的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无凌空排放、滴水现象。陈旧破损或已经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排气窗、排气扇、网、空调外机要保持清洁,不得出现影响建筑物外观及附近路面的油迹(垢)。
    2.22 道路两侧、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周边、体育场馆周边等新建建(构)筑物,需要设立分界的应以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构)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绿篱、栅栏高度应控制在1.6米以下。街道里巷、楼群甬道设置景门的,其造型、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
2.23 未设立专用烟道至楼顶的商住楼不得新设产生油烟污染或者异味的饮食服务业项目,产生油烟的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独立油烟高空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城市照明
    2.24 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体现绿色照明。道路照明应注重艺术性,同一条道路路灯的杆型、灯具型、光源以及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保持整齐和美观。照明灯具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
2.25 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区域的景观照明。
2.26 城市绿化应与城市照明的设置相匹配,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城市照明注重节约能源,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2.27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安全,出现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应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应达到100%。道路照明设施上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废弃的照明设施应及时拆除。照明设施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简单清洁,路灯灯杆(5米高度以内)及亮化灯具透光面除尘。
2.28 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按照城市景观照明的有关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非商业区内建(构)筑物不得设置楼体全景景观动态化、广告化的景观照明设施。新建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应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29 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按照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景观照明和商业照明的照度、亮度不得超过相关的规定值,出现照明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道路照明主干道路灯亮灯率达 98% 以上,次干道路灯亮灯率达96%以上。
 
户外广告和标识
2.30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并遵守《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南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和《南宁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修编》(2014-2020)的规定。
2.3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应与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影响该建筑物的轮廓线,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随建筑物主体一并规划设计,应与该建(构)筑物的造型、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立面和建筑物轮廓线,并采用隐藏式照明方式。
2.32 户外广告夜间亮化光源色彩应当与临近交通信号灯的灯色有明显区别,其设置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对路灯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形成遮挡,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影响车辆通行。
2.33户外广告设置人应按规定做好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和维护管理,确保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无安全隐患,画面破损应及时更换。
2.34 户外高杆广告牌、平面落地广告牌设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点位周边地形原貌,做好杆体、牌面的日常除锈工作,采用隐藏式照明方式并及时修复损坏灯具。
2.35 户外LED电子显示屏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音量分贝应当符合《南宁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昼夜、夜间标准,播放时间不得超过22:00,不得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休息;播放内容应当健康,积极向上。
2.36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体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和整洁。车体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不得遮挡车身两侧及车尾部的车窗,不得影响行车视线。
2.37 临街建筑物的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等)上不得擅自悬挂、书写、张贴或设置带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案、标语、标贴及LED屏幕。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和玻璃橱窗等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38 建筑楼宇名称以贴墙镶嵌方式设置为主,支撑结构牢靠隐蔽,高度不得超过楼宇最高天际线。
2.39  沿街一楼的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招、平齐对称、大小均衡的设置原则,招牌下沿不低于一层梁底,上沿高度不高出二层窗户下沿。招牌宽度应在店铺门沿至2层窗台之间,长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不超出店铺单元两侧。
2.40 招牌版面提倡使用新式材料制作,版面设计简洁大方,宜采用隐藏式照明方式;提倡以冷色调作为招牌底色,不提倡使用强烈色彩和图形,不得有商品广告。
2.41 建筑楼体的一楼门楣墙体,建筑楼体二、三层窗与窗之间的墙体等区域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LED电子走字屏,金融、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2.42 在建(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招牌、标识牌等设施不得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安装施工时,及时清除废弃物,不能影响和破坏原建筑的排水功能,所产生的孔洞及时填补。在安装或拆除施工后,要恢复形体原貌。
2.43 横幅、空飘物、气拱门等,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超过审批时限的以及破旧的设施应及时撤除。横幅幅面不提倡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环境相协调,不得遮蔽阳台和窗户,需紧贴在建筑物的墙壁上,并确保稳固、平整。空飘物所充气体必须符合空中飘浮物相关规定要求,不得使用危险气体填充。临街店铺前设置的气拱门应做到牢靠,并与店铺的门面平行设置,不得使用危险气体填充。
2.44  路铭牌、指路牌等标识牌以及阅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布局合理,位置适当,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城市景观,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绿化,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日常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尽量做到共享标识牌,多个同类标识应设置在同一个标识牌内。陈旧、脱漆、缺字、错字、破损的,应及时整修或更换;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拆除。
2.45  户外广告、标识牌、公告栏、招贴栏等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工整,无黄色、低级、庸俗的内容和招贴。
2.46 街道里巷牌、楼房栋号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设置,配套使用壮语和引用外语的应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园林绿化
2.47 绿化、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2.48 园林绿化应符合城市规划景观设计,特色明显,树木花草搭配合理,各类绿地保持美观整洁,营造自然、和谐的城市绿化景观。
2.49 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整条道路栽种树木的规格、品种、树穴应统一规划;无缺株、死树;气生根、枝条应及时清除、修剪,不得影响路上的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树穴盖板及侧石无损坏缺失;无擅自在树上悬挂物品、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对影响路灯、排水、交通指示牌等市政设施的行道树应及时处理。
    2.50  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黄土裸露,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垃圾杂物。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发现鼠洞要采取相应的灭鼠措施,并及时填堵鼠洞,清除鼠尸、鼠粪等鼠迹。
2.51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的造型图案、彩色组字等应保持色彩艳丽、完整美观。
2.52 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以及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不得在施工现场填埋或露天焚烧,保持施工现场干净整洁。
2.53 绿化隔离带、花坛(池)内的积土应当低于边缘石10厘米以上,树穴周围积土应当低于边缘石。宜采用植草等覆盖,无泥土裸露。边缘石外侧应保持完好、整洁。
2.54 鼓励庭院及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专项绿化。
2.55 古树名木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未经批准,不得购买或移植古树名木作为城市绿化景观树。
      2.56 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1) 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攀折、刻划树木,擅自采摘花果,践踏地被植物、剥损树皮、破坏植物根系;
(2) 在树上、绿篱上张贴广告、悬挂广告牌、晾晒衣物、拖把等物品;
  (3) 擅自在城市绿地内铺设硬化地面;
  (4) 在城市绿地内挖沙取土、造坟修墓、打砖、种菜、用火、倾倒污水、垃圾、渣土等;
(5) 损坏树木支架、护栏、座椅、园灯、建筑小品;
(6) 擅自占用绿地。
    2.57 不得有下列危及古树名木的行为:
(1) 损坏古树名木的标志及附属设施;
(2)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各种管线,打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3) 在距树干三米范围内铺设硬化地面。 
 
居住区 
2.58 居住区内道路应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路面井盖应安装牢固,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不能发出影响居民作息的噪声;纸屑、烟头等废弃物控制标准不低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二级道路卫生质量标准。
2.59 居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挂晒现象(除指定场所外),无积存垃圾、杂物和积留污水现象。公共娱乐、停车场等场所要有防积水的措施,无安全和健康隐患。
2.60 居住区内房屋外观整洁,无明显污迹,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现象;房前屋后、房屋楼梯、走道无堆放旧家具、废旧电器、废旧自行车和轮胎以及闲置的积水容器等杂物。室外招牌、广告牌等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无安全隐患。
2.61 居住区内水塘、水池等水域的水质应保持清洁,垃圾、污水等不得排入水域,水面无废弃漂浮物。
2.62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排水、排污管道通畅,无堵塞外溢现象。消防设备设施整洁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2.63  居住区内应设有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密闭,应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投放。建筑施工及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规定及时清除、处理。居住区内垃圾箱(房)、垃圾收集中转站(点)等环卫设施的设置符合规范和美观的要求,与居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2.64 居住区内绿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破坏、占用;公共区域不能种植与绿化无关的植被(瓜果、蔬菜等);绿地及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整洁;花草树木无明显病虫害,无枯死现象;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处理。
2.65 居住区内排放油烟、噪音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不得设置五金、石器、木器制作及机动车修配等噪音扰民行业;不宜设置废品回收、机动车清洗等影响环境卫生的经营项目。居住区内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开设餐饮、歌舞厅、餐饮具集中消毒等产生油烟、噪音、废气、废水污染的经营场所。
2.66 居住区内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饲养宠物不得污染公共环境,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2.67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座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悬挂等现象。居住区内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平面示意图应完好、整洁。
2.68 居住区内车辆在规定区域内停放整齐有序,无乱停放现象,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2.69 居住区内的排污管、井、化粪池,通讯、电力、燃气设施井、管、沟,在清淤或安装、维护、修理后,要保持或恢复原状,不得留有缝隙、孔洞,必须保留孔洞的要有防鼠、防蟑设施;定期检查设施的完好性,特别是雨后、涝后,防止鼠类出入。不得有容易孳生蚊幼(蛹)的各类积水容器和各类坑洼积水现象。
2.70 居住区内共用区域、垃圾收集区域保持清洁,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采取相应的灭鼠措施,并及时填堵鼠洞,清除鼠尸、鼠粪等鼠迹。累计检查1000米距离内鼠洞、鼠尸、鼠道、鼠咬痕、鼠粪等鼠迹少于5处。
 
公共场所
2.71   各类公共场所应合理配置无障碍设施。
2.72 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拉挂、乱摆卖,无人员乞讨、露宿。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室内公共场所应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控制吸烟行为。
2.73  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体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由主办方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各类群众性活动使用的喇叭等播放的音量分贝应当符合《南宁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规定,不得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休息。
2.74 不得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不得在公共场所指定区域外露天烧烤。
2.75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有序停放,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停放点的设置不得影响交通,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井盖设施。停车场内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杂物等。停车场车位线应当清晰醒目,无残缺、覆盖;停车场内其他设施应当整洁完好,使用功能正常。  
2.76  小商品市场、早市、夜市、临时摆卖街等应统筹安排、定点按时经营,不得在摊点使用高音喇叭喊唱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保持摊位整洁,经营结束时将摊位垃圾清理干净,并将外溅油污、污迹清洗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采取放置垃圾桶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不得向附近的下(雨)水管道、绿化地排(投)放,保持地面干净、无油渍。
2.77 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和卡丁车、野战或拓展训练营等户外娱乐场所有使用旧轮胎防冲撞或暂时存放轮胎的单位,要对轮胎采取防积水措施,防止蚊幼孳生。
 
农贸市场
2.78 农贸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及建设技术规范,做到合理布局、适用卫生、设施规范、经济美观、方便群众;配设相应的停车场、装卸堆场、管理用房、检测室、垃圾收集点、公厕等,各种设施合理布置,功能完善。
2.79 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置应遵循“合理布局、清洁卫生、分区明确、划类归市、通道畅通”的原则。分区布局合理,标志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相对集中;并设置有农民蔬菜自产自销区。
2.80   农贸市场内设立的宣传栏、公告栏、公平秤服务点及标志牌、监督投诉箱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干净整洁,破损、残缺的及时修复或更换。建(构)筑物、卷闸门、配电(线)箱等公共设施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玻璃门(窗)上无张贴广告现象。
2.81 农贸市场应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无堆积垃圾,保持摊位、场内地面及周围环境干净、卫生、整洁。做好除“四害”工作,经营场地累计1000米距离内有鼠洞、鼠尸、鼠道、鼠咬痕、鼠粪等鼠迹少于5处;及时清理沟渠,保持排水畅通;不得有容易孳生蚊幼(蛹)的各类积水容器和坑洼积水
2.82 经营饮食、水果、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活禽销售区的设施、管理、消毒、废弃物处理要符合传染病的防控要求。
2.83 农贸市场内无占用公共通道、消防通道经营、堆放物品(临时装卸货的除外)现象。无乱拉电线、乱搭盖现象。
2.84 农贸市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按划定区域停放有序,停车设施及标识完善。
2.85 农贸市场沿街铺面无乱摆卖、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现象。
 
公共设施 
2.86 公共健身、休闲设施等各类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的完好和整洁美观,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
2.87   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应规范设置,标志醒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2.88 公交候车站(亭)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积灰、无污迹;座位、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
2.89 中心城区内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并且布局合理、标志明显、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专人负责保洁。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厕设施等级应达到一类水平以上,其他地区不低于二类水平。厕所配套设施应保持完好,地面、蹲位、门窗、四壁清洁卫生,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基本无臭。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2.90 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应全面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和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废物箱、垃圾收运容器和垃圾收运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完好、洁净,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垃圾收运站应降尘、除臭。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垃圾场(厂)的选址、建设和作业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垃圾场(厂)内保持整洁、除臭。对垃圾收运站等公共卫生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场做好除“四害”工作,周边的环境累计1000米距离内鼠洞、鼠尸、鼠道、鼠咬痕、鼠粪等鼠迹少于5处。
    2.91 书报亭、售货亭、电话亭、邮箱等应保持干净、整洁美观,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各类物品应规范、有序放置,不得跨门营业;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现象。破损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2.92 电信箱、变电箱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现象。破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无安全隐患。
建筑工地 
2.93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和《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图集》的要求。
2.94  建筑工地应设置围挡和施工、警示标志,围挡上应悬挂施工铭牌、载明项目名称、施工现场负责人和联系电话。位于主干道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3米,位于其他路段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工期超过6个月的工程应采用封闭式围挡;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使用石棉瓦、塑料布、土工布、纺织布、竹串片板、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围挡应稳固、整齐、美观;围挡应整洁,及时清理乱粘贴、乱涂挂;围挡外应施工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
2.95   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挡范围之内;临时堆放物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分类堆放整齐,不得违法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
2.96   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应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区应设置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日产日清,无裸露堆积,临时修建的厕所、洗澡房应有排污、排水设施,不得随意排放。集粪、集污池不得敞开、暴露,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不得有鼠洞、鼠粪,不得有蚊幼(蛹)的各类积水容器和各类坑洼积水,保持建筑工地生活区整洁。
2.97   各种载运散体(包括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等)、流体的车辆应密闭运输,无沿途遗撒、泄漏载运物污染路面现象。
2.98   建筑工地作业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严格控制扬尘作业。散体材料堆放应当封闭或覆盖,土方施工应当洒水湿润,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应全过程洒水作业,不得将建筑垃圾从高处向下抛撒,场内裸露的易扬尘砂土地面应当采取绿化措施或采用防尘网覆盖,混凝土搅拌场所应封闭、降尘。
2.99 场内运输道路应当定期清扫、冲洗,建筑工地出入口应硬化路面,在出入口应当设置混凝土冲洗平台、沉淀池和冲洗设备。安排专人负责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冲洗平台清扫冲洗干净,运输车辆装载建筑垃圾过量的不能出门,车辆密闭不严的不能出门,车体、车轮带泥的不能出门。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经沉淀处理检测达标后方可排出工地,不得污染路面。
 
城市水域 
2.100 城市公共水域应保持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岸边水流缓慢处,有蚊幼(蛹)的勺(500ml)数量少于5%。城市排水管网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江河或湖泊
2.101 城市公共水域沿岸和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等建(构)筑物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悬挂物品,无存积污物、垃圾。水域沿岸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筒。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应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船舶航行。
2.102 各类船舶、趸船、码头应保持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现象,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体。船舶扫舱垃圾应按规定要求处置,冲洗甲板或舱室时应事先进行清扫,不得将货物残余、废水、油污直接排入水体。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无裸露现象,防止飘散物进入水体。
2.103 城市公共水域堤岸应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保持整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2.104 城市公共水域沿岸、岸坡、滩涂整洁,无垃圾、渣土、动物尸体、污水、粪便等杂物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河堤保护区范围内无家畜家禽等养殖场。定期进行灭鼠,外环境累计1000米内鼠洞、鼠尸、鼠道、鼠咬痕、鼠粪等鼠迹少于5处。
2.105 岸边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域。
                  
城中村
2.106 城中村容貌和环境卫生应逐步实现村容整洁、设施完备、制度健全,管理有序,达到城市管理水平。
2.107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根据村庄的垃圾产生量设置足够的密闭垃圾收集容器。村庄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将生活垃圾倾倒在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集中堆放点。村庄内无任意排放、倾倒垃圾和污水现象,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道路、垃圾收集点旁累计1000米距离内鼠洞、鼠尸、鼠道、鼠咬痕、鼠粪等鼠迹少于5处。
2.108 城中村内定时清扫保洁,按有关标准设置公厕、垃圾收运站等环卫设施,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实行密闭化,垃圾日产日清,无堆积。
2.109  城中村内道路硬化、完好通畅,路面保持清洁,无乱摆卖、乱堆放物品等现象。规范设置车辆停放场所,停车标志标线清晰,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2.110 城中村内建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及村内公共设施上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现象。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当规范设置。房前屋后无杂物堆放,用具、用品摆放整齐有序。露天存放的闲置容器倒扣不积水。不得有容易孳生蚊幼(蛹)的各类积水容器和各类坑洼积水现象。
2.111 商业店铺门店招牌和户外广告应遵守城市标准中关于户外广告与标识的标准设置。村内临街店铺无外设的移动式灯箱和广告宣传牌,无跨门槛(窗)经营现象。
2.112 城中村内集贸市场和早市、夜市摊点应统筹安排、定点按时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地面干净。收摊前将垃圾及时清理到指定地点,并将油污、污迹清洗干净。
2.113 城中村内建筑工地应规范管理,设置有围挡及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施工中注意控制扬尘污染。工地出入口应硬化道路,车辆驶出工地前应进行清洁,不得带泥污上路。
    2.114 城中村内池塘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
2.115   城中村内的电力、电信、通信等架空线缆和电线杆架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无张贴、喷涂广告标语现象。具备条件的各种架空线缆应按规划逐步改造入地,暂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贴墙、捆扎”,保持建筑物外观整齐美观。
2.116 城中村内无私搭乱建现象。不得擅自加建、扩建、新建房屋。
 
3 县 城 标 准
 
县城市政道路
3.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无障碍设施保持完好,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保持完好并与路面标高一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确保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3.2 无违章挖掘道路现象,无违章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现象,无违章停车现象。
3.3 各类桥梁(隧道)应按照规范设置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桥面(隧道)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露宿、违章停车、违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现象。桥区(隧道)整洁,无垃圾、污水,栏杆应定期清洗,保持桥梁(隧道)整体洁净、美观。
3.4 人行道路面及路缘石顶面应平整,道板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保持洁净,无堆放物、积水、乱涂乱画,出现破损应使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
3.5 道路隔离护栏(墩)应整齐、完好,保持清洁美观,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3.6  道路应保持整洁,定期冲洗,减少扬尘,一至四级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3.7 道路沿线无明显暴露垃圾。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在路边堆积。道路两旁累计1000米距离内鼠洞、鼠尸、鼠道、鼠粪等鼠迹少于5个。
3.8 临街单位、店铺门前应保持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放车辆、无乱张贴、乱悬挂物品现象。
3.9 临街饮食店铺无随意排放油烟、污水现象,炉灶、餐桌椅子及其他经营物品和用具应放置在店内;餐厨垃圾按规定处理。
3.10 瓜果蔬菜旺季,经批准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3.11 主干道临街无冲洗车辆和收贮废旧物品现象。车辆维修、冲洗、废旧物品收贮应在院(店)内经营。
3.12 道路在进行改建、扩建、养护、维修等作业时,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3.13 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等交通设施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和材料应摆放整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泥浆不得排入下水道;施工造成的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3.14 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及其他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应逐步密闭运输,不得撒漏污染路面。
 
 建筑景观
3.15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县城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和建造。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性,造型、装饰、色调等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3.16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任意拆除和改动。
3.17 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保持外型完好和整洁,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鸽棚、卫星接收器、防盗栅栏等设施,外挑阳台不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宜低于护栏高度。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和杂物。
3.18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门窗应保持形状完好和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无灰尘、污迹,保持干净。
3.19 临街建(构)筑物无擅自设置遮阳雨棚,阳台、平台、外走廊无超出墙体立面设置的防护网(栏)。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雨篷帐保持整洁美观,高度和宽度不阻碍交通。
3.20  各类电源线、电话线、网络联接线、电视信号线、监控器联接线、支撑线等各类线缆做到“入地、入管”,无法入地入管的应“贴墙、捆扎”,保持建筑物外观整齐美观。
3.21  临街建(构)筑物无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现象。安装空调、排气扇其底部应高于地面2米,并且设置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位置上,空调机的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空调无滴水现象。
3.22 主要道路两侧、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新建建(构)筑物,需要设立分界的应以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构)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街道里巷、楼群甬道设置景门的,其造型、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
3.23 产生油烟的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独立油烟高空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排气窗、排气扇、网、空调外机要保持清洁,不得出现影响建筑物外观及附近路面的油迹(垢)。
 
县城照明
3.24 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体现绿色照明。道路照明应注重艺术性,同一条道路路灯的杆型、灯具型、光源以及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保持整齐和美观。
3.25 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3.26 道路照明应逐步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3.27 主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按照县城景观照明的有关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新建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应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28 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按照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景观照明和商业照明的照度、亮度不得超过相关的规定值,出现照明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3.29 废弃的照明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户外广告与标识
3.30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要求,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通风采光或者危及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安全。
3.31 户外广告设施应结构稳定、安装牢固,无安全隐患。
3.32 户外LED电子屏应降低亮度,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播放时间不得超过22:00,不得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休息;播放内容应当健康,积极向上。
3.33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体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和整洁。车体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3.34 建筑楼宇高度不得超过楼宇最高天际线。
3.35 临街店铺的门店招牌应规范设置,原则上为一店一招、平齐对称、大小均衡,一楼门店招牌下沿不低于一层梁底,上沿高度为不高出二层窗户下沿。
3.36  招牌版面提倡使用新式材料制作,设计简洁大方,提倡使用隐藏式照明方式,提倡以冷色调作为招牌底色,不提倡使用强烈色彩,统一连锁店、统一企业的招牌除外。
3.37 横幅、空飘物、气拱门、广告彩旗等,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超过审批时限的、破旧的设施应及时撤除。空飘物所充气体必须符合空中飘浮物相关规定要求,不得使用危险气体填充。临街门店前的气拱门设置应安全、牢靠,并与店铺门面平行设置,不得使用危险气体填充。
3.38 横幅幅面不提倡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不得遮蔽阳台和窗户,需紧贴在建筑物的墙上,并确保稳固、平整,不得在过街人行天桥上设置。
3.39  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设置,配套使用壮语和引用外语的应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3.40 节日或大型活动的庆祝标语应采悬挂整齐、平整,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撤除。公共场所、各类线杆灯杆、建(构)筑物上无擅自悬挂过街标语和垂吊布类条(横)幅标语现象。
3.41 招牌、标识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布局合理,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拆除,破损不全的及时修复。
3.42 户外广告、标识牌、公告栏、招贴栏等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工整,无黄色、低级、庸俗的内容和招贴。
3.43 在建(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楼宇名称等设施不得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
 
园林绿化
3.44 绿化、美化应列入县城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3.45 园林绿化应符合县城规划景观设计,特色明显,树木花草搭配合理,各类绿地保持美观整洁,营造自然、和谐的县城绿化景观。
3.46 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整条道路栽种树木的规格、品种、树穴统一规划;无缺株、死树;树穴盖板及侧石无损坏缺失;无擅自在树上悬挂物品、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行道树等树木不能遮挡路灯、交通指示牌等市政设施,不得对周围公共设施造成损坏。
    3.47 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形状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地皮空秃,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垃圾杂物。累计1000米距离内鼠洞、鼠尸、鼠道、鼠粪等鼠迹少于5处。
    3.48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的造型图案、彩色组字等应保持色彩艳丽、完整美观。
3.49 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理。
3.50 鼓励庭院及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专项绿化。
3.51 古树名木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1) 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攀折、刻划树木,擅自采摘花果,践踏地被植物、剥损树皮、破坏植物根系;
(2) 在树上张贴广告、悬挂广告牌等物品,在绿篱上晾晒衣物和其他物品;
  (3) 擅自在城市绿地内铺设硬化地面;
  (4) 在城市绿地内挖沙取土、造坟修墓、打砖、种菜、用火、倾倒污水、垃圾、渣土等;
(5) 损坏树木支架、护栏、座椅、园灯、建筑小品;
(6) 擅自占用绿地。
3.52 不得有下列危及古树名木的行为:
(1) 损坏古树名木的标志及附属设施;
(2)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各种管线,打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3) 在距树干三米范围内铺设硬化地面。 
 
居住区 
3.53 居住区内道路畅通,整洁卫生;路面井盖安装牢固,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纸屑、烟头等废弃物控制标准不低于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二级道路卫生质量标准。
3.54 居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现象(除指定场所外),无积存垃圾、杂物和积留污水、无安全隐患现象。绿地及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整洁,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处理。
3.55 居住区内建(构)筑物外墙应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墙面、楼梯口及树木、邮箱、电话交接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无乱刻画、无乱涂写现象。房前屋后、楼梯间、走道严禁堆放旧家具、废旧电器、废旧自行车等杂物,不得有容易孳生蚊幼(蛹)的各类积水容器和各类坑洼积水。
3.56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排水、排污管道通畅,无堵塞外溢现象。消防设备设施整洁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3.57 车辆按规定位置停放,管理有序。
3.58 垃圾应在居住区内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建筑施工及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除。居住区内垃圾箱(房)、垃圾收集中转站(点)等环卫设施的设置符合规范和美观的要求,与居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居住区内水质应保持清洁,垃圾、污水等不得排入水域,水面无废弃漂浮物。
3.59 居住区内的花草树木无明显病虫害,无枯死现象;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居住区公共区域不能种植与绿化无关的植被(瓜果、蔬菜等)。
3.60 居住区内排放油烟、噪音等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不设置五金、石器、木器制作等噪音扰民行业。
3.61 居住区内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饲养宠物不得污染公共环境。
3.62 居住区内无私搭乱建现象。
3.63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整洁完好。
3.64 居住区内共用区域、垃圾收集区域保持清洁,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采取相应的灭鼠措施,并及时填堵鼠洞,清除鼠尸、鼠粪等鼠迹。累计检查1000米距离内鼠洞、鼠尸、鼠道、鼠咬痕、鼠粪等鼠迹少于5处。
 
公共场所
3.65 公共场所配置的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
3.66 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违章摆摊,无人员露宿。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3.67 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各类群众性活动使用的喇叭等播放的音量不能造成环境噪音污染,不能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休息。
3.68 公共场所无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现象。
3.69 车辆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区域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
3.70 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3.71 小商品市场、早市、夜市、临时摆卖街等应统筹安排、定点按时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干净,并将外溅油污、污迹清洗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采取放置垃圾桶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
3.72 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和卡丁车、野战或拓展训练营户外娱乐场所等有使用旧轮胎防冲撞或暂时存放轮胎的单位,要对轮胎采取防积水措施,防止孳生蚊幼
 
农贸市场
3.73 农贸市场的建设做到合理布局、适用卫生、设施规范、方便群众;配设相应的停车场、装卸堆场、管理用房、检测室、垃圾收集点、公厕等,各种设施合理布置,功能完善。
3.74 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置应遵循“合理布局、清洁卫生、分区明确、划类归市、通道畅通”的原则。市场分区布局合理,标志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相对集中;并设置有农民蔬菜自产自销区。
3.75 农贸市场内设立的宣传栏、公告栏、公平秤服务点及标志牌、监督投诉箱等公共服务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建(构)筑物、卷闸门、配电(线)箱等公共设施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玻璃门(窗)上无张贴广告现象。
3.76 农贸市场应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沟渠,保持排水畅通;做好除“四害”工作,外环境累计1000米距离内鼠洞、鼠尸、鼠道、鼠咬痕、鼠粪等鼠迹少于5处。经营饮食、水果、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
3.77 农贸市场内经营户应按租用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不得超高超面积,无占用市场内公共通道、消防通道经营、堆放物品(临时装卸货的除外)现象。无乱拉电线、乱搭盖现象。
3.78 农贸市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按划定区域停放有序,停车设施及标识完善。
3.79 农贸市场沿街铺面无乱摆卖、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现象。
 
公共设施 
    3.80 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完好和整洁美观,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各种架空线缆应按规划逐步入地。
   3.81 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应按规范设置,标志醒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3.82 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和安全,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处理。
    3.83 公交候车站(亭)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积灰、无污迹;座位、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
    3.84 县城内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并且布局合理、标志明显、设施齐全有效,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厕设施等级应不低于二类水平。厕所配套设施应保持完好,地面、蹲位、门窗、四壁清洁卫生,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基本无臭。
    3.85 县城生活垃圾收运应逐步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和实行分类收集,垃圾处理逐步实现无害化和综合利用。废物箱、垃圾收运容器和垃圾收运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完好、洁净,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垃圾收运站应降尘、除臭、除“四害”。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垃圾场(厂)的选址、建设和作业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垃圾场(厂)内保持整洁、除臭、除“四害” ,外环境累计1000米距离内鼠洞、鼠粪、鼠道、鼠咬痕等鼠迹少于5处。
3.86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处置,不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3.87 书报亭、售货亭、电话亭等应保持干净、整洁美观,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各类物品应规范、有序放置,不得跨门营业;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现象。破损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3.88  电信箱、变电箱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现象。破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无安全隐患。
 
建筑工地
    3.89 建筑工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建筑工地应设置围挡,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
    3.90 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挡范围之内;临时堆放物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分类堆放整齐,不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
    3.91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各种运载散体(包括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等)、流体的车辆应逐步实行密闭运输,无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现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  
 3.92 建筑工地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混凝土搅拌场所应封闭、降尘。
    3.93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硬化路面,在出入口设置临时洗车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车辆不得带泥污上路。
3.94 建筑工地生活区道路整洁,生活垃圾在指定地点存放,并及时清运。临时修建的厕所、洗澡房应有排污、排水设施,不得随意排放。集粪、集污池不得敞开、暴露。不得有容易滋生蚊幼(蛹)的各类积水容器和各类坑洼积水现象。
 
县城水域 
    3.95 县城公共水域应保持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
    3.96 县城公共水域沿岸和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等建(构)筑物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存积污物。水域沿岸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3.97 各类船舶、码头应保持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现象,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体。船舶扫舱垃圾应按规定要求处置,冲洗甲板或舱室时应事先进行清扫,不得将货物残余、废水、油污直接排入水体。
3.98 县城公共水域堤岸应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保持整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3.99 县城公共水域沿岸、滩涂无垃圾、渣土、动物尸体、污水、粪便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河堤保护区范围内无家畜家禽等养殖场。累计检查1000米距离内鼠洞、鼠尸、鼠道、鼠粪等鼠迹少于5个。
3.100 岸边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域。
 
4 乡 镇 标 准
 
乡镇道路
4.1 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确保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4.2  道路应保持整洁,定期冲洗,减少扬尘,一至四级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4.3 无擅自挖掘道路现象,无擅自占道经营、作业、堆放杂物现象。
4.4 人行道路面及路缘石顶面应平整,无堆放物、无积水现象,如有破损应及时修复。
4.5 道路隔离护栏(墩)应整齐、完好,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4.6  桥面无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影响通行的现象。桥区保持整洁。
4.7 道路沿线无明显暴露垃圾。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在路边堆积。
4.8 临街单位、商铺应保持门前卫生整洁,不向外倾倒垃圾、污水。在街头临时设置的销售网点保持场地洁净。
4.9 道路在进行改建、扩建、养护、维修等作业时, 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等交通设施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施工造成的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4.10 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散体、流体的车辆应逐步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建筑景观
4.1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乡镇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的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4.12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无任意拆除和改动现象。
4.13 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保持外型完好和整洁。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临街建筑物的外走廊外、阳台外和窗外无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
4.14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现象。
4.15 临街建(构)筑物无擅自设置遮阳雨棚现象,阳台、平台、外走廊无超出墙体立面设置的防护网(栏);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雨篷帐应保持整洁美观,高度和宽度不得阻碍交通。
4.16 各类电源线、电话线、网络联接线、电视信号线、监控器联接线、支撑线等各类线缆做到规范设置。
4.17 临街建(构)筑物无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现象。安装空调、排气扇其底部应高于地面2米,并设置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位置上。空调机的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空调无滴水现象。
4.18 乡镇主要道路两侧、乡镇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新建建(构)筑物,需要设立分界的应以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构)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
4.19 产生油烟的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独立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
 
乡镇照明
4.20 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体现绿色照明。
4.21 道路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4.22 道路照明应按时开启、关闭。
 
户外广告与招牌 
4.23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布局合理、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完好和整洁美观。
4.24 户外广告、标识牌、霓虹灯等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工整。无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4.25 各类标语应按规定设置,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
4.26 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配套使用壮语、引用外语的应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园林绿化
4.27 绿化、美化应列入乡镇规划,并和符合条件绿化、美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4.28 乡镇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擅自在树上悬挂物品、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4.29 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死树,无地皮空秃,无垃圾杂物。累计检查1000米距离内鼠洞、鼠尸、鼠道、鼠粪等鼠迹少于5个。
4.30 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4.31  古树名木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公共场所
4.32 公共场所配置的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
4.33 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
4.34 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各类群众性活动使用的喇叭等播放的音量不能造成环境噪音污染,不能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休息。
4.35 公共场所无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现象。
 
农贸市场
4.36 农贸市场的建设做到合理布局、适用卫生、设施规范、方便群众;配设相应的垃圾收集点、公厕等。
4.37 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置应遵循“合理布局、清洁卫生、分区明确、划类归市、通道畅通”的原则。同类商品区域设置相对集中,并设置有农民蔬菜自产自销区。
4.38  农贸市场应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沟渠,保持排水畅通;做好除‘四害’工作,外环境累计1000米距离内鼠洞、鼠尸、鼠道、鼠咬痕、鼠粪等鼠迹少于5处。
4.39 无占用市场内公共通道、消防通道经营、堆放物品(临时装卸货的除外)现象。
4.40 建(构)筑物、卷闸门、配电(线)箱等公共设施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无乱拉电线、乱搭盖现象。
4.41 农贸市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按划定区域停放有序。
 
    公共设施 
4.42 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完好和整洁美观,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
4.43 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应规范设置、标志醒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4.44 公交车站、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好、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
4.45 乡镇应按规范设置水冲式公厕,并且布局合理、标志明显。
4.46 乡镇生活垃圾应实行集中处置,垃圾收运逐步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废物箱、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运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完好、洁净,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
4.47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处置,不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4.48 书报亭、售货亭、电话亭等应保持干净、整洁,各类物品应规范放置;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现象。破损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49 电信箱、变电箱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现象。破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无安全隐患。
 
建筑工地 
4.50 建筑工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建筑工地应设置围挡。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
4.51 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挡范围之内;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分类堆放整齐。
4.52 建筑垃圾随产随清,各种载运散体(含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等)、流体的车辆应逐步实行密闭运输,无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现象。
4.53 建筑工地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混凝土搅拌场所应封闭、降尘。
4.54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硬化路面,在出入口设置临时洗车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车辆不带泥污上路。
 
乡镇水域 
4.55 乡镇公共水域水面基本没有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漂浮物。
4.56 乡镇公共水域沿岸和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等建(构)筑物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存积污物。水域沿岸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4.57 各类船舶、码头以及洗沙场的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4.58 乡镇公共水域堤岸应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保持整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4.59 乡镇公共水域沿岸、滩涂无垃圾、渣土、动物尸体、污水、粪便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无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4.60 岸边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域
 
村 庄 标 准 
 
村庄道路
5.1  道路建设应符合村庄规划要求。路面平整,如有破损应及时维修。
5.2 村道上路面保持干净,无堆积的生活垃圾;村庄主要道路上无堆放农具、柴草、无晾晒农作物和农作物秸秆现象。
5.3 桥面无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影响通行的现象。桥区保持整洁。
5.4 主要道路两侧有排水口(沟)应保持畅通,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5.5 村庄主要道路在进行改建、扩建、养护、维修等作业时,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建筑景观
5.6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按村庄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符合节地节能要求。
5.7 注重历史文脉、乡情民风的传承和保护,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和古村落、古民居等)应保持其原有的风貌、格局和特色并设置保护标志,无随意拆除和破坏现象。
5.8 村庄内无残垣断壁,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保持外形整洁、完好。
5.9 房前屋后保持整洁卫生,无杂草、污泥、垃圾、粪便等,人畜分居,实行家禽和牲畜圈养或拴养。
5.10 电源线、电话线、网络联接线、电视信号线、监控器联接线、支撑线等各类线缆做到规范设置。
5.11 新建住宅楼的厨房应当设置油烟排放口。
 
村庄照明
5.12  具备条件的村庄道路应逐步配套建设照明设施。
5.13 道路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无乱张贴、无乱悬挂现象。
 
户外广告与标识
5.14 户外广告、各种标识牌等设施设置的位置应适当,并保持完好、整齐和美观。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洗刷干净或及时清除。
5.15 村名、店名、各种标识和广告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工整。无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园林绿化
5.16 村庄行道树绿化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树上无垃圾、无擅自悬挂物品或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5.17 小绿地、小广场、小游园等公共绿地应布局合理,植物生长、维护良好,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晾晒现象。
5.18 古树名木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5.19 大力推广村庄绿化、森林化。
 
公共场所
5.20 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不得在公共场所圈养、放养禽畜。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
5.21 农贸市场应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定期开展除“四害”,外环境累计1000米距离内鼠洞、鼠尸、鼠道、鼠咬痕、鼠粪等鼠迹少于5处。
5.22 公共场所无焚烧桔杆、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现象。
5.23 田间地头无乱扔的塑料袋、农药瓶、肥料袋等现象。
 
公共设施
5.24 村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设施(包括邮政、电力、电信、供水、排水、交通等)应基本配套,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并设置规范,标识明显,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
5.25 各类公共设施外观应保持整洁、完好,无乱张贴、无乱刻画、无乱拉管线等现象。
5.26 村庄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收运容器化和密闭化、分类收集、集中处置。村庄内应设置有符合环保要求和足够数量的废物箱、垃圾池等公共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洁净,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
5.27 村庄内应建有硬化的公共排水沟,每户房屋前后应建有排水明沟或暗沟,各类排水沟渠、设施应配套,构成较完善的排水系统,并应及时清理排水沟,无污泥淤塞,保持整洁。粪便和生活污水应经过化粪池净化处理后方可排入村庄排水系统,再排入村庄周边的池塘或其它设施进行生物(无害化)处理。
5.28 村庄应有规划地建设足够数量的带粪便净化处理池的公厕,厕所及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无粪水外溢。
5.29 村庄应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建立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机制。
 
建筑工地
5.30 建筑工地应设置有规范的围挡和施工警示标志。建筑工地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建筑工地内生活垃圾密闭存放,及时清运,无暴露式粪便收集池。不得有容易孳生蚊幼(蛹)的各类积水容器和各类坑洼积水现象。
5.31 载运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的各种车辆应逐步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村庄水域
5.32 应重视治理、保护好村庄内的渠道、坑、塘、河、湖等水系,保持水面清洁,水面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漂浮物。水域沿岸、滩涂无垃圾、建筑渣土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无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5.33 水域沿岸应保持整洁,无存积污物;应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
5.34 各类船舶、码头、洗沙场的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5.35 岸边不得建设有污染水体的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