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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基本信息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21
 

    根据《中共南宁市江南区委、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江发〔2010〕4号),设立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挂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职责。

   (三)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监督、指挥、评价的职责。

   (四)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综合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综合管理、景观照明设施设置方面的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管理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城区路幅宽度20米以下道路、雨水和雨污合流排水设施、路灯及其配套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路幅宽度20米以下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或实施;负责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和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相关户外广告设置、洗车行业的管理。

   (八)负责城区路幅宽度20米以下道路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承担城区重要精品线路和城市主要节点、重要楼宇及标志性建筑的景观照明工作。

   (九)负责城区级城市广场的管理和维护。

   (十)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二)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