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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民办学校(园)终止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4-10
 

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园)终止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申请对象
 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申请条件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清偿和处置。
 
申报材料
 (一)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申请报告;  

(三)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四)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学生分流报告);

   (五)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举办者盖章);

   (六)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七)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决议(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举办者盖章);

(八)《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提交原件); 

   (九)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办人向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综合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受理窗口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受理终止办学申请后,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组织相关股室和评议委员会提出评议意见。

4.颁发批准证书: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对同意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发给终止办学批准书;对不同意终止办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5.取得终止办学批准书后相关手续办理流程

(1)江南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江南区政府A座2楼)。

(3)江南区公安局:注销学校(幼儿园)相关公章(江南区政府正大门旁江南区公安分局)。

(4)江南区物价局:注销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江南区政府A座14楼1418室)。

(5)江南区食药局: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7-9号窗口)。
 
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8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教育窗口(壮锦大道19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00
 
联系电话
 0771-4887965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3日
 
温馨提示
  申请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请致电4887965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