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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工商质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产品质量监管结果公开)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2-22
 

南宁市江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江工质处字[2017]第98007号

 

    当事人:广西越光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54373742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南宁华南城2号广场A栋一层1A016号;法定代表人:谢春来;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2年09月24日;营业期限:2012年09月24日至2022年09月24日;经营范围:销售:电线电缆、五金交电、机电设备(除九座以下乘用车)、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脚手架租赁,建筑机械设备租赁。

    2017年8月15日,我局对广西越光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电缆进行了抽检。2017年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J17-003351判定当事人销售的“越光”牌电缆(型号规格YC-3×2.5mm2)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不合格、绝缘空气烘箱老化后的断裂伸长率不合格,最终判定该商品不合格。经查,被判定不合格的“越光”牌电缆(型号规格YC-3×2.5mm2)生产日期是2015年6月8日,生产厂家是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南昌市新建县长凌镇工业区长富大道,使用“越光”牌商标,抽样基数24卷。当事人是2015年8月2日采购该型号的电缆,共购进了24卷,每卷的进货价格257元,当事人没有售出,现不合格商品全部存放在当事人的铺面。按照进货价格计算不合格的“越光”牌电缆货值金额6168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J17-003350判定当事人销售的“科飞特”牌电缆(型号规格YC 2×0.75mm2)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不合格、绝缘空气烘箱老化后的断裂伸长率不合格、护套老化前抗张强度不合格,最终判定该商品不合格。经查,被判定不合格的“科飞特”牌电缆(型号规格YC 2×0.75mm2)生产日期是2016年7月23日,生产厂家是重庆红星电线电缆厂,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聚福路8号,使用“科飞特”牌商标,抽样基数50卷。当事人是2016年9月8日采购该型号的电缆,每卷的进货价格84元,当事人没有售出,现不合格商品全部放在当事人的铺面。按照进货价格计算不合格的“科飞特”牌电缆(型号规格YC 2×0.75mm2)货值金额4200元。

    上述“越光”牌、“科飞特”牌电缆货值金额合计10368元。当事人于2017年9月22日收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材料有: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越光”牌、“科飞特”牌电缆的销售活动;

    2、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不合格产品的数量、价格以及销售情况。

    3、抽样检验工作单、抽样现场照片---证明抽样的情况。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是不合格产品。

    5、采购入库单---证明当事人购买“越光”牌、“科飞特”牌电缆的数量、价格。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并且是首次违法行为,当事人发现问题愿意主动消除整改,没有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

    现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越光”牌电缆24卷、“科飞特”牌电缆50卷。

    二、对当事人处以10368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我局罚没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壮锦支行,收款单位: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帐号:020601220000361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宁市江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