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它人事争议。
二、对下列人事争议不予受理
1、因考核、职务任免、岗位聘任、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争议;
2、仲裁委员会已经裁决过的争议;
3、不属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争议;
4、除不可抗力外,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争议;
5、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争议。
三、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1、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1)市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市直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市直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驻邕部队师级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各县、城区、开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1)各县、城区、开发区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各县、城区、开发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各县、城区、开发区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师级以下(不含师级)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一般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县(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时效
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进行人事争议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原件1份,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申请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本(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是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被申请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本(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4、证明申请仲裁事实的证据材料、证据清单。
六、仲裁申请书基本格式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邮编(申请人是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邮编(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仲裁请求 :1、
2、
3、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 1、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 份(详见提交证据清单)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七、当事人的权利
1、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3、可查阅和申请补正庭审笔录;
4、对裁决不服,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八、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2、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时遵守《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庭纪律》;
3、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决。
九、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工作的;
2、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3、提供虚假情况的;
4、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其他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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