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指南

作者:       来源:江南区人社局       日期:2017-07-18 05:06
   一、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它人事争议。

  二、对下列人事争议不予受理

  1、因考核、职务任免、岗位聘任、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争议;

  2、仲裁委员会已经裁决过的争议;

  3、不属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争议;

  4、除不可抗力外,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争议;

  5、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争议。

  三、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1、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1)市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市直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市直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驻邕部队师级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各县、城区、开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1)各县、城区、开发区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各县、城区、开发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各县、城区、开发区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师级以下(不含师级)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一般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县(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时效

  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进行人事争议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原件1份,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申请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本(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是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被申请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本(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4、证明申请仲裁事实的证据材料、证据清单。

  六、仲裁申请书基本格式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邮编(申请人是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邮编(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仲裁请求 :1、
           2、
           3、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  1、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       份(详见提交证据清单)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七、当事人的权利

  1、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3、可查阅和申请补正庭审笔录;

  4、对裁决不服,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八、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2、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时遵守《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庭纪律》;

  3、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决。

  九、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工作的;

  2、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3、提供虚假情况的;

  4、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其他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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