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规定

作者:       来源:江南区人社局       日期:2016-07-02 05:0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有关内容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96号)规定:

  一、一般管辖划分

  人事争议案件由单位所在地或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聘用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特殊管辖划分

  (一)中央和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由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驻各地级市辖区内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各地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中军级以上驻邕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案件由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地级市所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由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两个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五、本通知所指的人事争议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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