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相关审批

作者:       来源:江南区人社局       日期:2017-05-17 03:57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非行政许可项目之十六

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一、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经认定的各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二、所需材料目录

(一)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南宁市申领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培训前收集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广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复印件(已注明培训机构、内容、经办人);属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的需提供本人在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的证明材料;属困难企业职工的需提供困难企业认定证明及企业开具的在职证明;属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有关复退证明材料;属被征地农民、水库移民需提供村委、县(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5)培训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的,还应附劳动合同或街道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经灵活就业本人签名确认)以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6)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的,附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复印件;

(7)当期培训班的小结。

(二)属于创业培训的,还应提交:

(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以上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属于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应在所提交的职业技能培训材料上注明劳动预备制材料,并同时提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属于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劳动保障或农业等相关部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或者村、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并经其本人签字确认的培训后稳定开展规模种植、养殖的证明材料。

(五)属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性培训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由南宁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发放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性培训结业证》;

(2)参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性培训学员花名册。

三、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就业再就业职业介绍补贴审批

 

一、所需材料目录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二)《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人员花名册》;

(三)《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证明复印件;

(四)成功就业人员求职登记表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材料;

(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七)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还需提交《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录入登记表》;

(八)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二、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批

 

一、所需材料目录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南宁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名册》;

(2)《南宁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3)鉴定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属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的需提供本人在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的证明材料;

(5)鉴定对象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

 

一、所需材料目录

(一)《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核表》;

(二)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名册;

(三)《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附原件);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附原件);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六)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属公益性岗位用人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还应提交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卡或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证明。

二、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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