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家税务局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
第一步:申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向办税服务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税务登记窗”提出口头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填写好的税务登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
4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5《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第二步:受理审核:受理窗人员检查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数据是否完整,报送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第三步:录入:资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录入打印税务登记证。
第四步:登记:在纳税人《再就业优惠证》相应栏,填写免收《税务登记证》费用情况,签上经办税务部门名称、经办人名字。
第五步:出证:登记“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费用台帐”,发放税务登记证。
办结时限:当天办结
个体经营户月经营收入不达起征点核定程序
第一步:自行申报: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申报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第二步: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步: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未达起征点)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第四步: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未达起征点),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第五步:下达定额。将《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六步: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未达起征点)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年度内先由企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企业须在年度终了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扣减剩余额度的减免税。
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安置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
第一步:受理。企业将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报送至主管办税服务厅,初步检查表格及资料齐全的,正式受理,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并将企业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等移送主管管理局;
第二步:审核审批。主管管理局企业股初审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并进行实地核实,核实无误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管理局企业股主管领导审核。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转业务股复审人员审核;业务股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局所得税科审核。市局所得税科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在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根据审批权限批复或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在审核过程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至企业股,并书面说明退回原因;企业股将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三步:下发批文。
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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