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8-05 10:11
    6月28日,南宁市民政局透露,南宁市政府印发通知提高了南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6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400元提高到230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

  为改善南宁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生活水平,南宁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列入201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根据南宁市通知规定,此次提标实施对象已纳入南宁市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从2012年5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60元。从2012年5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400元提高到2300元;从2012年1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不少于30斤米、1斤食用油和90元定补金提高到不少于30斤米、1斤食用油和170元定补金。全部以现金发放的,按每人每月不 低于250元的标准发放给五保户。各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幅度、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幅度和农村五保标准提高幅度均由县政府确定。

  此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提标经费来源是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南宁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各城区(开发区)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由市本级财政和各城区(开发区)按照1∶1比例负担;各城区(开发区)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后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城区(开发区)共同负担,市财政按每人每月补助60元,不足部分由城区(开发区)解决。各县农村五保供养费用由市财政按原规定每人每月补助30元。

  根据南宁市政府要求,由各乡镇 (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和低保存折、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的发放工作,坚持分类施保,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的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做好资金用款计划,督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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