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次的通知
江府规〔2016〕2号
江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6〕23号)、《关于提高城区(开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南民政发〔2016〕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城区实际,经城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将江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次调整如下: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足1700元(含1700元)的按照一档发放保障金,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700元以上、2400元(含2400元)以下的按照二档发放保障金,每人每月补助130元;
三、家庭年人均纯收入2400元以上、3500元(含3500元)以下的按照三档发放保障金,每人每月补助105元。
城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认定为独生子女或二女户的低保家庭和民政、卫生部门确认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家庭,可以提高一个档次,已属于一档的,按照档次标准提高10%的保障金;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低保残疾人,提
高其家庭低保金额的20%;调整保障档次后,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自治区和南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
2016年 12月8日
抄送:中共江南区委办公室、江南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江南区政协办公室
江南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8日印发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