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审批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 |
江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审核 |
设定依据 |
《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5年修订)(桂卫基层发〔2015〕9号)》、《江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5年修订)》(江府办〔2015〕46号)。 |
申请条件 |
在江南区参合缴费的农村居民,因病住院或门诊就医、住院分娩的医药费用符合报销范围规定的,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
办理材料 |
(一)普通住院:1、医疗卡;2、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住院发票;5、住院费用清单;6、住院疾病证明书;7、出院记录(出院小结);8、患者的南宁市农村信用社存折或卡账号复印件(如患者没有的,可提供本户家庭成员或代办人的存折或卡账号复印件);9、代办委托书。办理人非患者同一医疗卡成员,且提供的存折开户人非患者本人(或患者监护人)的,需要提供代办委托书(能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等关系证明材料的除外)。 (二)母婴捆绑:“母婴捆绑”指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婴儿)随参合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除普通住院报销材料外,需增加提供1、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2、母亲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3、已经上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住院分娩、保胎、待产:除提交普通住院报销所需材料外,需增加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宫外孕、医学所需人流(药流)、引产:除提交普通住院报销所需材料外,需增加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意外伤害(外伤、中毒):除提交普通住院报销所需材料外,需增加提供1、《江南区新农合外伤调查表》(外伤后续治疗不需要提供)江南区新农合参合人员意外伤害调查(公示)表.doc;2、入院记录或出院记录;3、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工伤需要提供交警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六)已经办理商业保险:除提交普通住院报销所需材料外,需增加提供赔付清单原件,用于新农合报销的复印件上需赔付机构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 (七)外省住院:除提交普通住院报销所需材料外,需增加提供病历复印件、村委出具的外省就医原因的说明材料。 (八)慢性病门诊:1、医疗卡;2、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门诊发票;5、门诊费用清单;6、门诊疾病证明书(需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所开具);7、病历原件及复印件;8、患者的南宁市农村信用社存折或卡账号复印件(如患者没有的,可提供本户家庭成员或代办人的存折或卡账号复印件);9、代办委托书。办理人非患者同一医疗卡成员,且提供的存折开户人非患者本人(或患者监护人)的,需要提供代办委托书(能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等关系证明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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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一 楼 15号、16号、1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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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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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71-4810533 |
办理流程 |